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陶纪燕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7月3日,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大河财立方-中原地区最具影响力财经全媒体平台←戳我下载
《实施办法》围绕“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切实加强组织实施”9大方面提出34项政策措施,为广大创业者和就业者带来系列政策实惠。
在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方面,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失业风险,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在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方面,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并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每年在上述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大众创业示范项目,按照平顶山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从中选取优秀项目推荐申报2万至15万元的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
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提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大力发展创业载体、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增强创业服务能力5大措施。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平顶山各县(市、区)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每年认定表彰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市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每开发征集1个创业项目,给予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办法》指出将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附《实施办法》全文:
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等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第三条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协同创新提供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着力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方,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方,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失业风险。
第二章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第五条 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依托新一代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健康产业、绿色循环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每年在上述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大众创业示范项目,按照平顶山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从中选取优秀项目推荐申报2万至15万元的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同时,逐步健全对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
第七条 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创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第三章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的税收政策及便利化措施,促进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对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行动,强化政策落实和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1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各高校要整合创新创业教育资源,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补贴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政策予以支持。
第九条 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五证合一”,推动“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延伸,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第十条 大力发展创业载体。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每年认定表彰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市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创业者进入基地享受孵化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集中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第十一条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