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个规定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个法律规定的依据是,在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选择权之间,生命权、健康权高于其他权利。特殊紧急情况下,不必取得病患同意,更别提家属签字了。
“家属签字”制度旨在满足知情同意权
事实上,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规定都明确了,病人对自己的身体有处分权,这个权利不属于家属。“家属签字”制度本身,是在满足病患及家属知情同意权。
2010年新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再次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但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是存在认识误区,真以为签字就是“生死状”,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
其实,签字本身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签字也是证明院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披露相关治疗的风险的重要证据。
总之,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
就像一些医疗专业律师所说,《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这么多年了,卫生系统内部培训也反复强调,但还是有不少医院按老黄历办事,机械地要求必须取得家属签字,否则就不实施手术;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误病情,反而给院方惹上了麻烦。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取得家属的签字实施手术,医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十年前“李丽云”悲剧换来的社会进步,希望个别医院不要机械执行签字制度。
另外,家属也必须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固执偏执;对于医院“犯险”做出紧急医疗措施,社会应多一些宽容。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否具有理性人性!
怎么会屡屡出现反人性反理性的疯狂行为!
人治国家,法律请靠边。
乘人之危的协议是可撤销协议。
其实中国不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自从“人性化”这个词被发明后人治社会更加堂而皇之了
真正法制社会就不需要“人性化”,一切按规矩办事
今天医院发出的图片显示,产妇把签字权授权给家属了。
虽然有相关法律,但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强制医院救人的法律,和最后手术费假如病人自己无法支付谁来垫底的保障体系等于是在放屁!!!见死不救没有任何问责,救了可能一大堆麻烦,傻子才会救!我们的医院还没有这么高的思想觉悟!
在缺少诚信的今天,只有走订合同家长签名这一条路了
如果你去研究下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会发现他们早已有一套可操作的救援体系在那里,之所以他们能够实施因为很多责任最后都是国家来担当!!!另一方面他们的教育社会氛围下,确实让人更愿意帮助他人而不用太计较后果!!在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前提下,每个人中西方人都会愿意做好人!
有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段话再好好理解下,什么事“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没有这个前提,医疗机构无权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且这款的要素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前提下。
但此事不是病死,而是自杀.
其实都在说医院和家属的问题,毕竟死者为大,但是要真讲起理来,孕妇才是最大的问题,1、既然医院认为是可以顺产的,那应该孕妇的条件是符合顺产的,不要质疑医院,生产总是痛的,是不是孕妇没吃过苦的问题不得而知,2、长痛不如短痛,这一痛就跳楼,是不是精神上面。。。
开玩笑,在中国都是能把责任推开就推开,万一医院按法律来了,人死了不就背牢了?这个社会只能呵呵了………
人治社会。没有签字就不同意做手术。
绍兴判官说的不错!
有医生参与讨论下更好
为什么要签知情同意书?因为信任的缺失。在以前,在知情同意书还没被造出来以前,难道手术就不做了?那时候病人相信医生,医生也相信病人,如此而已
既然可以授权,在产妇还有民事行为前提下就可以撤销授权
你觉得社会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我早就说过,越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生越不敢冒险,到头来吃亏的还是病人
没有那么多医闹故事,医生早不管家属意见直接剖了
现实是如果医生直接剖,家属拿着授权书打官司,当事医生医师资格证都要吊销掉
牺牲自己保护他人,毕竟是绝大部分人做不到的,医生同理
签字画押以后,要家属同意才能撤销授权,光产妇说了没用
法律不健全,仅此而已
这个授权是孕妇给家属,主动权在孕妇手里,要撤销,也只要孕妇同意就可以了。孕妇有民事行为情况下,完全可以撤销授权。 所以我要说的是,整个医疗体制内部的制度就是不人性的。 我们去住院动手术,手术前,不管你三七二十一,先给你来个几张单子签字,不管你有没有异议,都必须签字,等于和保险银行的霸王条款一样,你签得签,不签也得签。要不然就是不给手术。 上次我母亲动手术前,说了一句,你们这是霸王条款(签字了的),就说了一句,结果给人为搁置了4小时后才手术。
医生有告知你风险的义务
真的?那不是自己作了,以后一定要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
要是痛跳楼,应该第一时间就跳了,应该是对自己男人的冷漠无情感到出离愤怒 而做出的报复行为
我真想跟你进行一下诡辩,或许我的立场站不住脚,但我不得不说。第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中确实如你所说,患者本身有主导权,然而恰恰是中国的医疗体系中对于孕妇分娩的第一关系人是丈夫,而不是孕妇本人,你可以去询问妇产科医生,都会这样告诉你。第二,你说说的侵权法中,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你也说了是紧急情况,可孕妇的情况是连难产都够不上,之是无法承受分娩所带来的疼痛,对于产科医生来说,分娩疼痛是正常的,你总不可能每个生孩子的女人进入产房开始疼痛后,就给人家刨宫产了吧。第三,女子跳楼是对自己亲人冷漠的一种报复,夫家只是把她当成生育工具,不知你有没有看视频,当孕妇第二次走出产房时,丈夫没有第一时间上去搀扶,甚至是坐在椅子上玩手机。孕妇两次祈求家人为其刨宫产签字遭拒后,愤怒和失望远超于对死亡的恐惧,她不想自己的孩子出生后要面对如此冷漠的家人。第四,我不知道楼主是否想过,如果医院在家属拒绝刨宫产之后,进行所谓的相应措施也就是刨宫产后,会面对怎样的麻烦。医生虽然是医疗体系的主导,却也都不够无知的家属。真实案例,江苏淮安市人民医院在为一女子做引产手术后,观察期突然分娩活体婴儿。家人将孩子扔在医院三个月,不闻不问,家属执意认为引产术就应该胎死腹中,不应该分娩活体,但是医学界并不敢保证引产后一定分娩死婴,可家属就去不管,认为是医院让他们把孩子生下来了,这是医院的责任,他们说“我要的结果是婴儿死亡,所以你们医院没做到,这是你们的责任”那么我想,换句话说我的家属病危去医院我要的结果救活,就不活就是你们医院的责任。这现实吗?您觉得?
在这次事故中,家属的责任远大于医院,是现今的医患关系和对死者的同情,把医院推到风口浪尖,医院在事故中的责任就是监管不力,让一个正在分娩的孕妇跑出手术室却没人知道。
第一关系人是丈夫并不是表示孕妇没有决定权,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手术,并未指榆林产妇一事。至于你说的产妇两次跪求家属,现家属予以否认,是疼痛导致下跪,由于视频没有声音很难判定到底是谁在说谎,现国家计委已介入。到目前,网络舆论谴责家属的相对较多。不管如何医院赔钱少不了了,就像你说的监管不力这点是逃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