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对受害人进行勒索,日前,浈江区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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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与“老陈”、“阿丽”(均在逃)商议以招嫖的方式把目标骗至事先租赁的出租房进行敲诈勒索。2016年4月17日8时许,“阿丽”以招嫖的方式把赵某骗至事先租赁的出租房后,李某和“老陈”冒充公安民警进入房间,以赵某嫖娼、贩毒为由要求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赵某因害怕,答应给李某和“老陈”1.8万元,并由李某陪同赵某回家取钱。同日11时许,李某在陪同赵某回家取钱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6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
不久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韶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