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顺德区陈村镇强制要求首次生育后必须上环,请问是否合法?“国家计生条例”是否优先与“广东计生条例”?是否不应该当依据
我个人充分理解国家的计生政策(基本国策,为了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理解可能相关部门给基层居委会下达了落实节育手术数量的考核指标;但是个人认为不能强制要求上环。我夫妇已接受定期进行B超孕情检查的要求(2012年3月5日生育首胎,至2012年10月19日将参加第3次B超孕检),考两次到上环可能对身体健康不利,以及个人自主选择权,希望相关部门批准不落实上环措施。谢谢!
来自: 钟生 13924810966
另外,是否顺德区直接由省一级部门管理,还是隶属于佛山市局?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环的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
二、关于知情选择的解释。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需要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都是最佳选择。若经医务人员诊断,确有不宜上环的情况,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其他适当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关于上环的好处。上环不抑制排卵,不影响女性内分泌系统,避免了一般药物避孕的不良反应。临床实践证明,宫内节育器是一种安全、有效、经济、简便,可复性强的避孕措施,其具有避孕时间长、避孕成功率高、手术简单无创伤性、对性生活无任何影响、减少非意愿妊娠采取补救措施给妇女身体带来的重大损害等优点,因此在我国众多已婚夫妇中,它是作为首选的避孕工具。
我区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引导育龄群众及时、安全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目的是减少育龄妇女意外妊娠,降低人工终止妊娠率,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
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2012年10月22日
2012-10-18 1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