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妻子是佛山某区某经济社村民,户籍是农村户口,且一直未曾迁移。本人与妻子是在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的户口随妻子户口列入我岳父的户口薄内。我妻子于2010年在肇庆地区考取了公务员,于2014年年底辞职,现于佛山某区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从2014年起,我妻子所属经济社明确表示出嫁女有权分得经济社的分红,但需要到经济社所在的司法所办理有关确认社员资格手续。我妻子在办理该手续的过程中,司法所所长表示,就我妻子目前的情况,尚未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来确认其社员资格是否存在?现特请问,根据我妻子的情况,其社员资格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需要如何去确认其社员资格?如果其社员资格丧失,请问为何会丧失?如果丧失的话该如何恢复?如果其社员资格未曾丧失,那么,我儿子是否有权分得分红?另说明,我妻子及我儿子,均没有在我方所属居委会有分红或分得土地等。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详细解答本人的疑问并附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最后,万分感谢!
网友您好,成员资格的界定,要综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策以及村经济组织的章程等多方面情况而定,笼统点来说,就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村民自治”。因此,目前农村股权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村一策”状态,对具体个人成员资格如何界定、丧失和取得很难一概而论,由于未能获悉您妻子所在区域以及经济社章程等相关情况,也很难给出明确回答。为解答您的疑问,我们提供如下参考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目前我省界定成员资格的主要原则性依据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您妻子若不符合成员资格的要求,则某些条件应有与村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之处。司法机关作出判断应有说明义务。因此,建议您就司法部门作出判断的依据,作进一步的咨询。
2015-03-31 1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