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稽查趋向严格,会计不想给自己惹麻烦,注意这3项内容

个人所得税稽查越来越严,预防个税风险,会计注意这3项内容
1、企业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与员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相加合并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