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一惯犯三顾民宅偷零食,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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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入室行窃,第一次被主人发现跑了,第二次找到一袋苹果,第三次翻到了蛋糕和饼干,价值虽小却依然构成犯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4岁的马某是嵊州谷来镇人,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经因犯偷窃罪“三进宫”。
2015年11月,刚刑满释放的马某依旧不思悔改,再次干起了一些小偷小摸的事。
2016年3月2日13时,马某路过富兴路一幢房子,房子一楼的大门大开着,马某贼心生起,见四下无人就溜进了房子,一间房一间房地推门寻找行窃的机会,可惜一直到三楼,马某也没能进入房间,而且在三楼,还隐隐传来了人声,无奈之下,马某只能空空而返。
次日14时,马某经过东桥北路,一幢大门敞开的房子被他“撞上”,马某贼心不死,又一次蹑手蹑脚地溜进了房子。这一次,马某不再“倒霉”,“幸运”地找到一处没上锁的房间。马某窃喜中溜进房间一顿翻找,却只在桌上发现了一袋苹果,其他一无所获,只得心不甘情不愿地“顺”走了苹果。
马某溜出来后在街上闲逛,心里并不甘心,总想来笔“大”的,他一边走一边偷偷地用卡片插进路边居民家的门缝尝试撬门。没一会儿,富元路的一户民宅被他撬开,马某满怀期待地入户翻找,结果好半天还是没有找到钱,最后只在一个纸箱里找到一块蛋糕和少许饼干。这第三次入户行窃,马某也没能成功干笔“大”的。
马某三次入户行窃,所偷东西价值虽小,却也构成了盗窃罪。检察官提醒,“入户盗窃”不再只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