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江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逐步和国家标准看齐,价格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除农业生产外取天然水都需缴水费
据了解,此次是江西首次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目的是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
全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价格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标准
据介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从2013年9月1日起,分三年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超计划用水水费加倍
同时,水资源费将实行按月征收,取用水户应按月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如不报送,按照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同时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取用水户,按超过的幅度加征1到3倍的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