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将约定好的安置房转卖给其他人,你有什么权利这样做?!拆迁律师
去年6月,因所在社区整治拆迁工作,吕先生与拆迁的工作人员经过协商,随后即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为吕先生提供位于本流年小区的三居室产权调换房一套,过渡期限为1年半。在协议签订后,吕先生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清空并搬至拆迁单位为其提供的周转用房当中去过渡。
时间过去半年,吕先生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双方约定好的安置房屋出售给了李某,吕先生随即找到开发公司领导进行交涉。但该公司领导称,其出售给李某的房屋是与吕先生房屋建筑格局相同的另一栋楼房的三居室。后来吕先生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是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建设安置房之后,找到该公司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合同中约定出售给李某的房屋就是吕先生与该公司当初在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这可急坏了吕先生,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吕先生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协议中的约定。
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吕先生与相关拆迁单位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交付义务,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下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处分的是吕先生应得的安置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下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侵害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是自始无效的,所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本属于吕先生位于流年小区的三居室产权调换房出售给李某的协议约定内容无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将该安置小区建好后,将约定房屋立即交付给吕先生安置居住。
众所周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三种除外情况,即属于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相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利益相对性,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
就本案来说,位于流年小区的三居室产权调换房当初是吕先生就安置房位置及户型选定的,该小区也是为了安置被拆迁人而进行建设的,房屋性质不同意一般的商品房。但是即使是商品房,拆迁人也好,开发商也罢,也不能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本属于被拆迁人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各位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经交涉无果后,应立即起诉,维护协议中属于我们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