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宁人孙伟很郁闷,因为一份“签”有他名字的担保合同,他已经两次被海宁一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116万余元的债务连带责任。只不过,前一次,银行自动撤了诉。这一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他到底遇到了什么“乌龙事件”呢?
2013年8月16日,海宁一银行向海宁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8日,该银行向海宁一家公司发放贷款187万元,这笔贷款由另外几家公司及陆某和孙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分别与各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不幸的是,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公司停产倒闭。2012年6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曾起诉过借款公司和各保证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方便调解,银行撤回了对孙伟的起诉。2012年6月28日,该案经海宁法院审理最终以调解结案,此后通过参与分配,执行到位37万余元,然而调解书中的余款116万余元和利息仍没有得到受偿。
原告银行认为,孙伟作为借款公司的保证人,应对借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银行把孙伟再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伟对借款公司的债务11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说,根据原告业务员回忆,孙伟为了这笔借款有去过原告单位,但孙伟是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并不清楚。对此,孙伟则辩称自己没有签订任何担保协议,银行提供的《自然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签字也并非本人所签滨海论坛
而且孙伟说,自己从没有去过原告单位,是原告业务员为了逃避工作失职提出的借口。同时,对于原告的行为,他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悉,该份《自然人保证合同》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孙伟”的签名字迹,并非其本人书写。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并非被告孙伟所签,且银行也不能举证证明该签名得到孙伟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因此原告银行的诉请,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该案鉴定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明知人家没签名还告什么?
银行的法律顾问吃shi的!
哈哈,好机会,快反诉银行.银行这么肥不炸出几斤油怎么对得起人家银行送上门来给你的大好机会.
呵呵冒充签字
反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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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签名,提供虚假证明,该当何罪?
返高银行,不认清楚就起诉,对你侮辱,高银行,什么屁事律师啊
反诉银行诈骗!搞它点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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