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元甲 原创
最近有传言,北京地税局确认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征税20%。文章以咨询实录形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密码君也关注到了此事。鉴于“实录”中“北京地税”的说法有可能给大家造成误解,密码君根据多年资本市场和财税管理经验为大家分析这一措施的不可行性。
文中提到了国务院45号文和国税发[2014]67号文。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与本文话题相关的文件,并逐一为大家揭开当前个人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票不可征税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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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5号文规定不征税
2013年《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俗称45号文)所谓 “两网”正式被改造为“新三板。”为了鼓励新三板发展,文件特别明确“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是国务院的文件,效力比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稍低,但是比部委的规章效力要高。
在财税主管部门没有专门制定出台或者更新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所得的征税规定之前,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曲解法律规章条文的权限。也不宜自行对外对个别字眼做一些过分的解读,这样对广大投资者造成误解,对市场产生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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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不征税
45号文中提到的税收政策文件是《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明确“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密码君特意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该文件,显示为全文有效。
显然,截至目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都是如此,难道“北京”要对唯独目前还在蹒跚起步的新三板要开启股票交易征收个税的先河?这和国家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初衷相违背。
税收是极其严肃的事情,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不宜在有效法规有明确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我演绎文件,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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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2014]67号不适用二级市场股票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发 [2014]67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随着资本市场个人转让股权行为频繁增加,为了堵塞个人股权转让中利益输送,恶意偷漏税的行为(例如1元名义价格转让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这里的股权实际上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权益,而不前文所提到传言中“北京市地税”所指二级市场个人股份转让。否则,国家税务总局自己的文件前后矛盾。并且该文件中还特意提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一级市场的股权转让才涉及直接的工商变更行为,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一般不涉及到工商变更事项。显然,67号文件是针对一级市场股权转让的税收文件,而不是二级市场的股票转让。
如果还有什么疑虑,那么密码君告诉你,67号文最后有一条可以让你放心的去参加新三板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第三十条文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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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澄清说法,透明规则
有45号文的“比照执行”,67号文又如此明确在交易所交易股票不适用67号文的征税规定,如果“北京市地税”还说要对个人新三板转让股票征税,难道新三板不是一个和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资本市场交易体系吗?拥有行政权限的政府机关、市场管理部门,不能粗暴的对待市场参与主体。何况还是强制性的征税权,更要慎用。
税收是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撑,不能轻言征税,有关部门更不能在有文件明确不征税的情况下强言征税,这不仅无益于资本市场发展,还会损害相关部门对市场管理的信誉。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对个人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所的征税的情况予以澄清,以便大家在一个透明的制度环境下进行资本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