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制定办法强化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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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接受服务对象有偿服务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规定的……将按照《嘉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受到追责问责。近日,市环保局制定出台《办法》,在全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进程中,进一步在市环保局内部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执纪问责。
据介绍,《办法》按照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等三个方面问责情形进行细化,共细化出28类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问责方式,制定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7类问责方式。对采用何种问责方式、是否需要从重或加重也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对问责程序进一步规范。明确群众投诉、巡察、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发现和市级以上机关部门交办及新闻媒体曝光等问责线索来源。在日常线索和问责程序启动上,由驻局纪检组会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调查,对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经局党组研究后组织实施,问责结果与处室(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
《办法》出台后,已对3个处室和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下一步,驻局纪检组将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