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沈某受雇于张某。2015年8月21日,沈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履行职务时,与对向由方某驾驶的货车(搭载林某、陈某镇、陈某丰)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方某、林某、陈某镇、陈某丰等四人受伤及货车、轮式发电机损坏。肇事三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该车无投保。经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方某199352.89元。因张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方某向饶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张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但经查,张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张某系河南省人,案件执行陷入困局。经多方了解,在得知张某与饶平本地人结婚,并在饶平生活的情况后,执行法官迅速通过该村村委会找到张某的岳父母,并向张某的岳父母释法明理,告知其女婿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强调如果张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回河南老家。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张某在其岳父的陪同下,主动来到法院,表态愿意付还赔偿款,但表示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不少钱,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全额赔付。考虑到方某目前尚需要后续治疗,而本案又存在执行困难,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促使方某和张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方某同意减免本案赔偿款39352.89元,张某一次性付还方某16万元。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判决指定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惩戒。同时可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甚至对符合司法拘留条件的,可对其采取最长15日的司法拘留。
来源:潮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