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品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七里乡<违章建筑>

2017-09-19来电市民反映:缙云七里乡黄村畈村黄明自然村140号后面的李深平户,房子未批先建,还正在做水泥路面,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处理。
李品平先生:您好!你于2017年9月19日向县信访局反映缙云七里乡黄村畈村黄明自然村140号后面的李深平户,房子未批先建,还正在做水泥路面,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处理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关于你户反映邻居李深平房子未批先建的问题,经调查,李深平,男,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332526194407070017,缙云县五云街道北门社区人,原祖籍七里乡黄村畈村,家住七里乡黄村畈村。1971年7月至1996年在缙云县教书。李深平父李朝贵有两儿子:你与李深平,两兄弟在黄村畈村座落“大百廿”共同拥有半厢房屋占地面积181平方米,另有附属用房及道路、空基约200平方米。由于祖传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2011年8月,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你户分得南面房屋89平方米;李深平户分得北面房屋92平方米,另有独立的道坛、附属用房及空宅基约100平方米。2011年9月,李深平户上报旧房拆建,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居民户口不能在农村办理旧房拆建审批,只能在原住宅修缮,2011年12月,李深平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旧房拆建,在拆建过程中,李深平户为了采光、通风及道路出入,在原房屋与李品平户南面自行向北退出5.9米,共计59平方米,用于本户的采光、通风及道路出入。同时,李深平户利用分割到的独立道坛、附属用房、空宅基地及东面向李新兴户购买的20平方米的田进行拆扩建,并于2012年6月建成砖混结构五层房屋一幢,并建围墙33.6平方米。经相关部门实地勘查,李深平户实际新建的房屋占地面积145.6平方米,其中新建112平方米(空宅基地92平方米,占用耕地20平方米),旧房拆建33.6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722平方米。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李深平户占用的20平方米耕地为有条件建设区。根据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中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拥有住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拆、改建,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款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依法拥有的住宅位于实施村庄规划整体拆除范围内的,其住宅拆除后的住宅用地退还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申请旧房拆建的,在依法拥有的原住房范围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因此城镇居民旧房拆建,是可以审批的。根据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县(市、区)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李深平户未经审批进行拆扩建,我乡将按照有关政策上报县国土局、县城建局进行处理。联系人:范棋华 联系电话:3124524缙云县七里乡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
缙云县七里乡人民政府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