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2011年发布,第七十五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二)驾驶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三)驾驶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香洲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发布到现在已经有5年,到现在还是满大街的电瓶车在路上行驶及销售还越来越多的现象,这是交警部门真没人手执法吗?还是故意放纵或不敢大规模执法?现在的选择性执法对市民不公平,平时有无数的电瓶车在交警身边经过,为什么不查扣?那是失职?如果有人要把电瓶车经过交警而不执法,交警会被认定失职吗?如果不认定失职那就是交警部门在愚弄看不顺眼的老百姓。如果要求百姓有法必依,执法部门就要有法规就要执行。
7月22日下午我队已电复当事人。
市公安局 2016-07-26 10: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