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要租一个店面,房东将后门搭了一段出去,大概有两三米,整排房子都有,违章是肯定属于违章的,但是房东说这种早年搭建的,现在不拆的,不知道真假
莲都区“三改一拆”办回复
2016-12-21 13:54
根据《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丽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第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一)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的;(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五)妨碍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六)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七)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八)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九)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经消防部门验收、抽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乡村规划范围内的公建项目和工矿区内的违法建筑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未获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十二条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予以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的建筑物,交由莲都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作出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被处以没收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期限届满后七天内将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移交给莲都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 月 31 日之间的,已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在已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占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保留使用,不予办理规划确认手续:(一)违法建筑未超出规划许可时图纸设计建筑物周围构架的;(二)违法建设部分与合法批准的整体建筑物难以分割,拆除违法部分会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物结构安全的;(三)未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未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未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或采光、日照虽有妨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四)违法建筑的现状,有建筑物设计单位、开发单位出具证明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住户擅自在楼顶加层、超出建筑物立面进行建设的或者建挑空阳台的,予以拆除。城乡规划部门对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和楼顶留有独立空间的设计方案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房屋销售单位不得利用独立空间进行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宣传;房屋销售时,应当对不得利用独立空间增加建筑面积作出说明。
我现在要租一个店面,房东将后门搭了一段出去,大概有两三米,整排房子都有,违章是肯定属于违章的,但是房东说这种早年搭建的,现在不拆的,不知道真假
听说是真的,
租房子没关系吧,买房子不能买
你好,你的帖文已转交给莲都区“三改一拆”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