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12月29日,n银行s支行与a公司一分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自2003年12月29日起,由贷款方n银行s支行向借款方a公司一分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350万元用于购建材,还款期限至2004年12月28日止。借款到期后,a公司一分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7月30日,n银行s支行向a公司一分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但收款未果。遂将a公司一分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多个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拥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附属于总公司,既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营业点,没有独立的资产和法人资格,本案中a公司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n银行s支行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因该分公司没有独立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该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例外是银行的支行,银行支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一般公司的分公司则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即使n银行s支行单独起诉a公司一分公司,法院也会把a公司追加进来。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附属于总公司,所谓附属,包括资产和人格的附属。
一个公司同样也可以设立多个子公司,设立子公司也是需要向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公司财产,可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相当于子公司的股东。即当债权人需要起诉子公司承担债务的时候,只需要起诉子公司便可,不需要加入母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变更分公司为子公司的,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合同,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变更为子公司之后所签订的合同,由变更后的子公司承担。例如:2005年5月,北京a公司为拓展业务,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b公司,后来,a公司拟将上海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并取名为c公司,2007年1月,d公司与a公司上海分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2007年11月,e公司与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如果d公司和e公司要起诉履行债务,则d公司只能起诉a公司,因为上海分公司b公司已注销变更为子公司c公司,所以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b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e公司就只能起诉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