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关中院审结了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翁源某幼儿园因未按约定将幼儿朱某安全送至父母手中,导致朱某在自行横过马路时受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幼儿园向朱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
朱某于2009年7月出生,朱某发、苏某系其父母。2013年4月起,朱某跟随其父母在翁源县某园区内居住。2015年8月间,因朱某要到某小学读书,其父母便与某幼儿园口头约定:某幼儿园负责接送朱某上学、放学,接送地点为其居住园区的门口,放学时,朱某父母需提前5至10分钟在园区门口等待交接小孩,该幼儿园按每学期1300元收取托管费。
2016年1月7日下午,某幼儿园将朱某送至园区门口时,朱某父母未按约等候,该幼儿园工作人员却还是让朱某下了车。岂料,朱某下车后自行横过马路,与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朱某受伤当天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6年1月7日至2月15日。同年3月24日,朱某到医院复查,共花费医疗费、复查费4万余元。经鉴定,朱某因该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于2016年4月12日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丘某向朱某支付了3万余元,某幼儿园向朱某支付了2万元。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朱某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幼儿园应支付给朱某医疗费等赔偿款项合计13万余元。扣减此前丘某已支付的3万余元和幼儿园已支付的2万元,幼儿园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朱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
来源:南方网
收钱唔尽责,抵死,人家父母未到就唔识打个电话,就咁丢系路边,正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