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与户主关系“养女或继女”可否更改为“女”


东坡区公安分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第四条〔 信息一致〕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根据以上规定,该群众和爱人合法收养了一个小孩,小孩子与该夫妇属收养关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反映户内成员关系登记为养女。
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