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顶层政策架构搭建完成: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包括1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1部法律是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1部行政法规是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部部门规章分别是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级《民促法》配套政策迎来密集出台:针对2016年11月7日《民促法》三审修正案规定的民办学校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性质上的区分,国务院出台了《意见》来细化该区分在分类登记、办学优惠、学费政策等多方面的具体措施。而自2017年10月以来,各地方政府针对民办学校选择营利、非营利办学的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出台,且近期迎来了一波密集出台趋势。截至2018年1月10日,全国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海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内容上看,颁布《实施意见》的省市均细化了营利性、非营利性的配套政策,在学费制度上普遍有所放开有所利好,税收与优惠土地扶持政策更加明朗,并逐步鼓励民办高校、中职自主化办学。部分省份的《实施意见》在一些问题中的规定较国务院的《意见》及其他省份的《实施意见》更为详细,主要在学费制定、过渡期、税收优惠及土地优惠上有所体现。
制定过渡期制度,推进已有学校向新分类平稳过渡:为了推进已有学校的办学性质平稳过渡,已经颁布《实施意见》的11个省份中有7个省份制定了过渡期制度。其中河北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已有学校选择不同办学性质给予了5年过渡期,云南省给予了4年过渡期,湖北省给予了1-3年过渡期,上海市规定过渡期为1-2年。安徽省规定民办高校过渡期为5年,其他学段由各地市、省直管县决定。
国家规定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出台税收优惠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具体到省级配套方案,其中个别省有在此基础上的补充。
各省出台差别化用地政策补充:国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其中个别省有在此基础上的补充。
各地学校学费政策制定标准不一,逐渐迈向市场调节趋势:国务院出台的《意见》规范了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意见》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可以看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已经全部采用市场调节政策,而在非营利性学校的学费收取政策上,各省还存在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根据我们整理的各省最新民办非营利学校学费收取政策,可看出各地宽紧不一的政策差别。
鼓励自主化办学,放开高等教育多项限制:国务院出台《意见》鼓励民办高校及中职学校依据国家战略需要完成专业设臵及调整,并针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允许其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11省均将民办高校及中职学校的专业设臵及调整权纳入政策允许范围,其中3省允许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放开民办教育准入机制,法无禁止即可为:11省均作出规定,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范围或是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加以限制。
来源:拼图资本
整理:大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