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总机构(省内)”选项的填报技巧指引

纳税申报:“总机构(省内)”选项的填报技巧指引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列五
作者:吴清亮
本期提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一行中有六个分行选项,其中第三分行“总机构(省内)”选项该如何填报呢,其政策依据是什么,有何涉税风险?
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该怎样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同时还明确,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拓展:
政策拓展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拓展二——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否会扩大或形成企业亏损?
政策拓展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填报技巧:纳税人为仅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填报“总机构(省内)”。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101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分行红体部分。
风险提示:同一地区同样存在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县、市等)的情况,无论其采用何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都必须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旦出现查补所得税款情况,同样面临涉税风险。 规避风险:视同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与比较
附件:税政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发文日期:2012-12-27 有效性:条款修改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自2014年10月23日起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本文件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相关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上述管理办法,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管理等。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2]9号 发文日期:2012-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2]42号 发文日期:2012-04-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发文日期:2012-06-14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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