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财府财税:您身边的财税导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4 号):纳税人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3 号),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自 2018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
六、《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号):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 17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 61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另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93 号)
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御财府财税:您身边的财税导师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 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5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4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 12 位,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 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5 号)规定,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7〕90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御财府财税: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抵挡这世间对财税人深深的“恶意”!
本文由御财府财税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