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虚假“四品一械”等广告

青神县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虚假“四品一械”等广告,误导群众的第一次举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神县电视台发布贵单位监管的“四品一械”虚假广告,广告内容及形式违反相关广告审查规定,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现举报人依法第一次向贵单位举报,恳请贵单位接此举报后依据职责范围,对辖区销售涉及的举报产品及销售单位进行稽查;并约谈被举报主体要求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并抄送被举报主体主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恳请将结果书面形式回复举报人。 举报单位:广州兴忻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唐兴华电话:18602021315邮箱:TXH12315@163.com邮编:511402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东环路203号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举报只是违法广告的一部分、请行政机关进一步监测青神县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虚假商业广告,误导群众的第一次举报的相关情况2016年11月23日第一次监测青神本地3频道14:32—14:33固迈参地益肾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80(夸大宣传治疗范围、属禁播涉性低俗广告)13:59—14:00蒙药痛17沉香十七味丸国药准字Z21021226处方药14:48—14:49双星名人八超老人鞋(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嫌贬低其他同类产品)上述广告主在被举报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违规广告,对广大消费者构成严重误导和欺诈,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处方药: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规定。 二、非处方药:利用专家、患者形象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夸大及不科学语言。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以上广告涉嫌违反如下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青神县:我县组织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广电台、县广电网络公司开展联合调查,调查组约谈了青神县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并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全县71家零售药店未经营举报人反映的违法广告产品。 举报信中提到的青神电视台播出的眉山协和门诊部广告未见广告审查证明一事,经查,该广告是于2016年11月14日经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了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眉)医广【2016】第111号,审查证明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13日止。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播出时未上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已于接到举报信后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对未上广告提示字样的戚三快地暖也一并予以纠正。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和非处方药利用专家、患者形象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夸大及不科学语言的说明。经查,青神县广播电视台并无“青神本地3频道”。 “青神本地3频道”实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分公司”开办。举报的青神本地3频道播出的固迈参地益肾口服液、蒙药痛17沉香十七味丸、双星名人八超老人鞋等三个广告所涉及的问题,青神县广电网络公司(青神本地3频道)已于举报人举报前停止播出。青神电视台已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严厉地批评和教育,同时按制度扣除绩效工资;已将上述两种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移交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调查处理。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