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不主张公民随意改变姓名,但如果公民确实需要改变姓名的,公安机关应该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请求,而不应作硬性规定。对于要改名的公民,即使没有所谓的“特殊情况”,只要派出所能够查证该公民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更改姓名不至于影响其信誉,动摇相关的财产流转关系,当然应该给予批准,让公民自己做主多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收养或被认领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姓名变更中的姓氏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因收养关系引起的姓氏变更。二是因父母离婚引起的子女姓氏变更。三是因与外国人通婚引起的变更。
关于姓名变更中的名字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同一县(市、区)内姓名完全相同且年龄相近的。二是在同一学校学习或在同一机构工作一年以上而姓名相同的。三是与正在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姓名完全相同且年龄相近、体貌相似的。四是名字文字粗俗不雅,违反社会主义文明道德,有违良好风尚的。五是名字中含有异体字、繁体字或冷僻字的。六是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七是出于其他特殊原因的。
关于姓名变更的次数。考虑到维护社会政常秩序和方便管理的需要,加之目前户口登记中只有姓名和曾用名两个登记栏目,我们认为公民变更姓名一般应以一次为限。
其他详细手续及相关内容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我也想改名字,就是太麻烦了
改名字,一般情况,不得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