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3日早上7点半左右,西塘镇南苑路和通往翠南村的村道的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家用轿车和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电瓶车车主凌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过重救治无效,第二天被宣告死亡。 开车的正是石某。事故发生时,她已经怀孕5个多月。
这是她驾车以来发生的第二起事故。2011年9月,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石某的驾照被吊销,并被嘉善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处罚金1000元。
因此,今年3月13日的事故发生时,石某其实是无证驾驶。7月3日,嘉善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石某在法庭上说,被吊销驾照以后,为了方便上班,她无证驾驶已经有2个多月。
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骑电瓶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让妹妹顶包最后选择自首
“撞车后,我看到他满脸是血,心里很害怕,第一个念头就是马上让家里人来处理。我的驾照被吊销了,无证驾驶后果更严重。我还怀着宝宝,我怕坐牢,怕对宝宝不好……”石某在法庭上说。于是,事故发生后她选择了逃逸。
她让妹妹跟自己换一下衣服,由妹妹报警,去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并顶包。
事故发生2个小时后,石某觉得自己不能害了妹妹,毕竟纸包不住火,最后选择了自首。
7月3日,石某在法庭上说,自己今年3月8日跟老公离婚,这段婚姻只持续了半年多时间,事故发生时已怀孕5个多月。
赔了48万余元,被判2年刑期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石某及其家属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石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因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石某即将临盆,法院准予其暂时监外执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石某享有1年的哺乳期,哺乳期期满后就会被收监。
石某的妹妹因有顶包行为也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其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孩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南湖晚报
给Lu0573评分:积分 +1理由: 又是石某
唉......
可怜,不懂法律、不尊重生命、没有脑子的女人。这样一来,害了别人/害了自己/害了妹妹/害得孩子一出生就要负债,保险都没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