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补偿须知


一、根据金政发【2006】41号文件和金政发【2012】51号文件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按规定进行补偿;
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按规定进行补偿。产假期满后申报。
二、申报所需资料和可享受的待遇:
(一)携带资料:由单位填报表格,并携带申领资料到市社保局进行申报。
1.平产、难产、剖宫产的:
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生殖健康服务证(准生证);
(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
(3)住院发票;
(4)出院录或医院诊断证明;
(5)本人身份证;
(6)符合再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附二孩生育证明。
2.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生殖健康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结婚证;
(3)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住院的请提供出院录;
(4)门诊或住院发票;
(5)本人身份证。
(二)可享受的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①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接生机构出院时直接结算,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②在异地生育的,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生育后凭发票、住院清单、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结报手续。结算办法:现自负20%,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处理。
医疗补贴(元)
生育津贴(天)
平 产
800
900
难 产
1200
97
剖 宫 产
1800
105
3个月以下流产、引产
800
30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
800
50

转帖也不看看 看看问题在哪里
金华的发到这里来干什么??
金华的和我们有关系吗?吓我一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