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魅族公司的这种私自设定的“ROOT”规定完全不符合“三包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315早就有爆料,请看附加图片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项“ROOT内规”已经违反该法律了。手机购买时间在15天包换之内,完全符合国家“三包”法中的描述,魅族官网在售后中也明确写出了:“符合国家三包法的性能故障”等文字,却知法犯法,私自设定“三包外”政策和违反《消权法》的政策!!2. 违反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31条中的:1.7.8.10条例。3. 魅族无法给出手机出厂时合格证明,把一部有问题的手机出售给消费者。魅族无法给出手机出故障的时间,把所有责任归咎于消费者。4. 并非本人提出过分要求,是因为魅族给出的“方案”完全不符合“三包法”!在与魅族联系的过程中以明确告知,维修后不在享有“三包”,并且给出的“维修后售后服务”已在国家“三包”政策上大大缩水,《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移动电话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待修延误的时间。5. 魅族已“ROOT”为由,掩盖出售“问题机”的事实!根据《消权法》第三章第20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魅族行为已严重违反此法律!6. 既然魅族官网已经写明“15天包换”,且完全符合国家“三包”规定,以其他理由,并借助技术手段作出不公正处理,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7.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的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国家已给出“三包”规定,魅族不遵守,大大限制三包法的政策,完全藐视国家法律。8. 魅族出售伪劣商品给消费者!!综上所述:本人是完全按照国家法律和魅族“15天换货”公告来的,我只求应有的售后服务,而不是缩水、违法、不公的售后服务。
尊敬的市民,您好!此单已转市工商局处理,部门的回复内容如下:消费者之前投诉111703056429001正在处理中,已催促尽快处理。该单不重复受理。感谢您对我热线中心的支持和理解。
市工商局 2017-03-15 1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