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前一中校长卜xx


乐昌前一中校长,卜某某起诉书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49岁,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65********,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原乐昌市第一中学校长(正科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碧桂园**街**街**房。2015年7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5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卜某某在担任乐昌市第一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乐昌市第一中学体艺馆工程,在此期间,其法人代表刘某某为了和被告人卜某某处理好关系,并为在承建该工程的过程中得到卜某某的关照,分两次送予卜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二、收受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区现金人民币23万元。2007年至2010年,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区先后承接乐昌市第一中学教师集体宿舍、文化广场两个工程,在此期间,其负责人罗某甲为了和被告人卜某某处理好关系,并为在承建该工程的过程中得到卜某某的关照,委托罗某乙分六次送予卜某某共计人民币2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退出涉案款23万元人民币,刘某某退出涉案款3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担任乐昌市第一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退出的涉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2015年12月3日

连校园都腐败了,唉
如何有脸教学生,可悲啊
那个地方能清净!
还记得《人民的名义》里那个大学基建处长吗?这绝对不是个案、、、
以前七中梁**校长也是

真的假的?我朋友在学校工作,听他说,校长也是从乐昌那里过了的,也是姓卜,不知道是不是你说的那位校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