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云 等
来源:界面 轻金融 id:qingjinrong
银监会一则罚单,让农行去年的39亿票据大案有了结果,这则票据案涉及范围广、金额巨大,也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不起诉书,也让该票据案的具体案情得以浮现。
一、最严厉罚单:4人被禁业 3名高管被重罚
根据北京银监局2017年11月17日公布的“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京银监罚决字〔2017〕19号”罚单,该案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从北京银监局给出的最终处罚结果来看:
“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 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 分别给予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的行政处罚。
对 龙芳 给予 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对 胡则刚、吴增强 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 殷俊 给予 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对 辛铭 给予 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1950万元的处罚,是今年以来最重的处罚金额。
据了解, 农行票据案的涉案主犯名为姚尚延,“是票据圈大哥级别的人物,可以呼风唤雨” 。龙芳曾为农行某支行行长,殷俊和辛铭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高管。
该案的爆发,源于2016年1月22日农业银行晚间发布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此外,该案不仅涉及农行的内控问题,还牵涉到众多银行。当年2月1日,财新网报道称,农行北京分行39亿元票据案还牵涉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
报道称,民生银行是实际的委托行或直贴行,再由重庆的票据中介撮合宁波银行作为民生银行和农行的“过桥行”完成买入返售;宁波银行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交易对手,双方开展买入返售业务。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案发时农行北分保险柜中的票据被换成报纸。
二、案情曝光:挪用总金额上千亿
根据随后曝光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不起诉书,该票据案的具体案情也得以浮现。
2016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布“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姚某某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一案”起诉书和不起诉书,
被告人姚某某挪用资金人民币32,300,052,952.91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人民币288,837,937,452.91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王某挪用资金人民币288,837,937,452.91元;
被告人刘某某挪用资金人民币24,930,471,670.2元。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王波(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姚尚延、张鸣结识。王波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北京分行开展票据 买入返售业务 。截止2015年12月, 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票据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王波与姚尚延 共谋挪用票据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
后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分别承担的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票据及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
王波将挪用票据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票据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但因投资不当,资金产生巨额亏损。同年9月,他明知自身已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回购票据的能力,故意隐瞒将提前出库票据二次贴现所得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资金链断裂的财务状况,继续与**行北京分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
案情最终曝光: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1月18日,王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左某某在**银行哈尔滨分行306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票据业务违规:屡罚不绝
票据违规行为作为近几年监管处罚的重点。
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上报告2016年度金融审计情况, 2016年8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175.37亿元。
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对2017年1-4月银监部门470份罚单的统计分析,票据业务的违规依然是监管机构关注重点,本年度目前为止已经开出73张罚单, 并且90%都集中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一案由, 还有很少量“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以及“逆程序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罚单。
这种票据违规在近几年监管机构披露的罚单中屡见不鲜,而且近期市场上也频繁出现企业通过虚构真实贸易背景而向银行骗取票据承兑的案例。前一阵子刚刚作出判决的渤船修造票据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
大连银行对这批罚单中的票据违规罚单从地域分布和机构分布角度分别进行了统计。从地域角度来看,票据违规行为的分布较广,没有明显偏向。全国共有19个省/市的银监局及分局对票据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此外银监会还有2例处罚。其中大连银监局本年度仅开出一张罚单,就是针对“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处罚。这 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票据违规行为的普遍性。
而从机构分布的角度来看,除外资银行之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领到了针对违规票据业务的罚单, 其中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领到的罚单数量居多。 对于这类屡罚不绝的票据违规,银行从自身风控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当提高对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警惕度。
在加强重视程度之后,如何通过提升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而在业务环节甄别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贸易融资工具,票据业务一直存在欺诈隐患,一是绝大多数交易背景均基于文件陈述,隐含文件造假等风险;二是银行存在发放银承的动力,即获得借款人的保证金存款以实现贷存比目标;三是其它领域(例如民间信贷和金融市场)的回报率相对高于票据贴现利率,但具体风险敞口难以量化衡量。
针对票据市场乱象,银监会办公厅曾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票据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予以风险提示。
《通知》主要对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违规通道等7种典型的违规问题进行提示。
另附一: 被告人王波、被告人姚尚延、被告人张鸣、被告人王冰 、被告人 刘咏梅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一案
审理机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号: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157号文书类型:起诉书
审结日期:2016-12-20审理程序:其他
审理人员:马洪伟;刘宇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157号
被告人王,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址:****栋**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楼****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区**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门***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丰台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金融同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街道**号*栋*单元*号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金融同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址:***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2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人,住址: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区*×街**委*×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姚、张、王、刘、郭、左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郭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晓红、杨浩江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2月15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与**行北京分行的票据业务。
被告人王于2010年左右开始在浙江杭州、重庆等地利用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从事票据贴现中介业务。2015年3月,王经人介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员被告人姚、张结识。王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分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截止2015年12月,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票据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初 ,被告人姚利用职务之便,将与被告人王开展买入返售业务中4笔已经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包提前出库交由王使用,共同挪用票据资金共计人民币3,462,115,500.00元。期间,姚与王共谋继续挪用票据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后姚与被告人张、王、刘共谋,采用上述方式将票据提前出库交由王使用。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姚、张、王、刘利用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票据及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