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税收筹划(值得收藏)

目前,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非常多,这既有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考虑,也有税收上的考虑。完整的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其中企业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方式。下面通过一个成功的筹划案例,说明如何运用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案例】某市甲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和热水器销售业务。在2013年度以前,该公司在进货时不但要与各空调或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空调和热水器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安装、维修合同。安装、维修合同一般规定,生产厂家委托该商贸有限公司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每售出空调、热水器一台,生产厂家分别付给该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80元和7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八条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顶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013年度甲公司销售空调481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86580元;销售热水器327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22890元。这两项收入合计109470元,无论是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还是按冲减进项税金方法计算,甲企业应负担18609.9元的增值税税款。
2014年,甲公司为了加强对安装、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筹划,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维修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14年起,改变合同签订方式,甲公司与各生产厂家签订空调、热水器购销合同后,再让各生产厂家与该公司的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并且各生产厂家将安装维修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安装维修部。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应当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014年,假设该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空调、热水器安装维修服务收入仍为109470元的话,只需缴纳营业税3284.1元,与2013年缴纳18609.9元的增值税相比,少负担了15325.8元税款,由此,税收负担减轻了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