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 市长:您好! 请您了解一下事实情况,关于违建部分去年打过官司,规划局败诉,今年老街区公司继续举报,综合执法局已经做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在虎山街道又来一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老街区公司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只有征收和补偿两个职责,现在明显在超越权限,真的劳驾市长您管一管,否则早晚要出事的!2017年05月16日,虎山街道在南徐埂21-1布丁宾馆北面墙体上搭建脚手架,经过询问,回答说5月17号准备强拆我家所谓“违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他们至今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书,但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做了,除了说5月17号要来强拆,具体行为上已经是在我们外墙上搭建脚手架了,所以很明确,虎山街道已经开始执行强拆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1、针对我家的所谓“违建”,江山市综合执法局已经于2017年4月7号向我们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公告》。其中明确说明:我们的维权时间是六十天内可以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以行政诉讼,如果此期限内我们没有维权,之后才可以强制拆除。这个也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如果虎山街道要来强拆,就直接剥夺了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2、虎山街道作为江山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权力清单中找不到任何有关“违建”的处理权限,属于典型的越权,是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禁止的!3、本案涉及房屋是在“江山市通禄门片区改造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拆迁范围内,不是简单的“违建”。根据“江山市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我家所谓“违建”部分其实是可以确权或赔偿的,在4月5号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的听证会上我们说的非常清楚,比如“门厅”根据“实施办法”是明确可以确权的,其他所谓“违建”部分参照拆迁范围内同等情况同样处理的原则也是可以确权或赔偿的。一旦被强制拆除,将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4、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行政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江山市综合执法局已经于2017年4月7号向我们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公告》。即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请问虎山街道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重复处罚?5、《补偿决定书》是江山市政府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有个特点,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予以否定和修改。我户的《补偿决定书》送达时间是2017年2月7号,其中对于所谓“违建”部分一分钱都没有(看前面第2条说明,事实上是应该赔偿的!),虎山街道作为江山市政府的派出机关,理应知道这个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请问,我们有什么社会危害,需要在不给补偿的基础上强拆!这样的处罚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安全背道而驰。处罚本身变成了目的,变成了一种打压被拆迁户的手段!这样的行政处罚有什么公正可言!6、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要进行处罚要经过:(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力、义务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过程根本没有,直接就搭脚手架要拆了,请问中纪委知道江山市这么做吗?7、本案所谓违建和建筑其他部分是紧密联系的,拆除将严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到时候造成的严重后果将由虎山街道、老街区公司等单位共同承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于2017年5月17日,向“市长信箱”写信反映违章建筑被拆除问题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简摘:5月17日向“市长信箱”写信反映:其户违章建筑被拆除问题。要求赔偿及追究责任。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你所反映的房屋位于市区南徐埂21-11号,屋主为徐群英(周伟母亲)。2017年1月,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户违法建设情况予以立案调查。你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多年来先后擅自在主屋的西面和南面以及东侧一间二层主屋的上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作为卫生间、厨房等附属用房,违建面积89.86平方米。2017年4月1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徐群英户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告,责令徐群英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你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17年5月17日上午,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虎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行动,对位于南徐埂21-1号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按照我市“三改一拆”工作要求,对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赔偿。因你户房屋在通禄门片区改造建设范围内,请你户积极与市通禄门指挥部工作组联系洽谈与沟通,做好南徐埂21-1号房屋的征收工作。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经办人:姜振洲联系电话:0570-4570615
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 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