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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编号(Szf1098052)的来信已答复。感谢您的来信!
·来信标题拆迁依法,法制治国
·回复内容
答复单位嵊州市人民政府
答复日期2016-10-14
答复内容
高志英同志: 你于2016年9月7日,通过浙江省门户网站“省长信箱”网上投诉,反映嵊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拆迁混乱,房屋拆迁男女不平等安置大肆横行问题的信访事项,已转至我单位,由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城改办,会同市城改指挥部、拆迁办等部门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关于反映嵊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拆迁混乱,房屋拆迁男女不平等安置大肆横行的问题 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是嵊州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作出的决策。为此嵊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文件。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汇编,专门印制了《嵊州市城中村改造资料汇编》,在实施过程中,专门出动流动宣传车进村宣传城改政策,还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城南新区的城改工作,严格执行了嵊州市人民政府的城改政策规定,根据您反映的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的情况,已由市城改指挥部牵头,会同征收实施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浦口街道)和城南新区管委会(三江街道)联系,因你丈夫宓东明户籍所在地为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其原籍浦口街道沈茹新村的老房土地证为父亲所有,确权于兄弟户(母亲与兄弟户籍皆在沈茹新村,为一户),非2015年浦口街道沈茹新村快速通道项目拆迁安置人口,故不能享受该区块的安置。 根据根据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及该年度相应城改政策及相关协调会议纪要,你在城南新区原高家村审批的住宅可按确权面积予以安置。 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 特此答复 经办人:凌夏犇 联系电话:81380823 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14日
·来信内容
来信时间2016-09-07
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您好!我是浙江省绍兴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高家村49号居民,在这里我土生土长,生尊儿育女,生活了四十多年,我们一家三口都落户于本村,有合法的房子,并有公安颁发的户口簿及门牌号,在习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时期,在2015年嵊州市城中村改造中,我公婆的家一宅,我家一宅,两宅都被拆迁了,政府一宅也不给我们安置。哪怕依照当前的一宅一户论,两个家并一个家,也至少给我们一宅一户的安置落实。我们也不过分,也不幻想,两方都能得到妥善安置补偿。在男方,女方,两方都拆了,那么至少有一方要给我们安置补偿。可是在去年的拆迁改造时,一宅也不给我们安置。在嵊州市城中村改造,男方户口不在本村的,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在银行上班,有的甚至享受过住房公积金的,他们中只要有房子土地证,都得到了一宅一户的安置。而我们在桥南户口都在,还是失业人员,平时靠租房的收入,从来没有享受过单位分房,公积金等等的福利的人却不能得到正常安置补偿,公道何 在?
一:我婆婆的家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沈茹新村,有土地证的,征收房屋拆迁时给村民是宅基地安置,而我婆婆家房子呢?工作组说是把房子确权到了我老公的叔伯家处,有我公婆的儿子在怎么可以将房子合并给别人呢?他们既不给我们宅基地安置,也不给老人安置。我和女儿及丈夫三人户口不在沈茹新村,浦口街道拆迁办让我们去户口所在地的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安置。二:桥南社区拆迁改早造给村民是一户一宅360-420平方安置,而我们在三江街道的家又被政府确权到了我娘家的兄弟处,有合法房屋的主人在,怎么可以擅自给合并给别人家呢?这又是什么逻辑呀?我的房子我的合法财产我居然没有权利做主,反倒是由兄弟支配,房子拆迁赔偿时由兄弟签字画押,真是天大的笑话!房子合并兄弟处只补偿我们120平方面积,并取消我们一户一宅的安置,并取消了我们合法财产补偿的签字权,我们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多次于三江街道,市政府城建办协商,给出的答复,政策是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和村规民约制定的,并于2015年10月在我们产权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政府在联审确权时不需要我们同意,就把房子合并给兄弟,擅自处理了。我们作为自然人合法房产被拆迁,没有签字的权利。我的合法房产的安置补偿也没有独立赔付。连我家房子的赔偿清单也不给我一张。我有独立的土地使用证,独立户口簿门牌号,独立的合法房屋。也不给一户一宅的安置,是什么法律规定我们没有以上的权利,在分解补偿款时,又造成我们家庭不和睦。 在我们大嵊州,嵊州市的文件和村规民约大于中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难道因为是女儿身,法律地位就要低于男儿身。为什么到了嵊州市城改政策就能剥夺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为什么剥夺我们合法的住宅,在 拆迁补偿中要男女区别对待?为什么地方政策大于宪法国家法律,如地方政策大于法还要中央政府干嘛?他们把中央规定的依法治国当口号。women大嵊州还没有独立,还在中国的法律内,地方政策制定的政策还是要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的,怎么可剥夺我们合法财产被政府拆迁时的签字权?在房屋拆迁时是谁剥夺了出嫁女的签字权?出嫁女自己的房子没有签字权是依照哪条法律的?不相干的两户可以合并是依照哪条公安局立户条例的?拆迁制定的男女不平等,株连式拆迁政策碎裂了众妇女的心,破坏了社会和谐,扰乱了民心。所谓的城中改造能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能提高老百姓的生活环境?简直是个笑话!由于是出嫁女的身份,婆婆家与我们的家被可恶的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一踏糊涂。拆迁让我们的生活质量,生活环境,历史倒退32年。政府财政空虚老百姓理应捐献,我们也理解,但敛财也应有节制,不应将我们家,改革的一棟精装修的别墅楼赔偿的钱在同一区域只能买个毛坯小套,让不让我们活了,我一棟精装修的赔偿的钱连造房子时投下的血本钱也要不回来,更不用想搞装修了,这是活生生的抢劫!致使我们出嫁女生活条件下降了20-30年!老百姓对当地政府能不怨气冲天吗?只是当地政府一手遮天,上访信访,问题从哪儿来就回到哪儿去,归根还是在原来的部门处理,所以任百姓折腾,还是逃不出他们的手掌心。房屋拆迁男女不平等安置在嵊州城中村改造大肆横行,嵊州女血泪泣诉,希望领导为嵊州民女 做主以正国法。盼望上级领导公正廉洁,政府能给众多出嫁女合情合理的房子赔偿,不要重男轻女封建陋习。希望清正廉明依法治国的领导们关注一下弱势群体的妇女。男女平等在中国大地上能真正平等,而不是口号!希望领导能抽出一点宝贵的时间为我们底层妇女主持正义,还民公道,腐败应从基层抓起。虽然不知道我们的留言是否能带给我们光明和希望,但我们还是会满怀希望的等待尊敬的领导的回复!致
提示:如果您对信件答复有疑义,可以再次写信(注:允许一次)
我要再次写信满意度答复
我国的信访是问题从哪里来回那儿去,皮球一样踢来踢去,问题还是交给原来拆迁时经手的工作人员处理,也是原来的处理,糊弄百姓
只听说过房子有经户主同意捐赠送的,从来没有听说过房屋不需要户主同意就成别人的,嵊州市拆迁把房屋可以不经过人家同意擅自给别人,真是奇了怪了!
依法?很多法都是空话
你在城南新区原高家村审批的住宅可按确权面积予以安置 这个回复好像没问题吧 面积换面积看勿懂哪里有问题
自己一家三口的房子并给娘家了兄弟,只给了2一个人口120平方的安置,公婆房子被并给公公的兄弟。看图片房子,去年一栋楼赔偿的钱在同地段只够买个小套房,男方公婆家更少连30平方都买不了,男方公婆家房子,女方自己家房子廉价被征收,连拆迁协议都由别人签字划押,自己沒有权利签,强拆后连赔偿清单都不给,这不是活生生抢劫吗?
既然是以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为基点,建立以“人、户、房、证”为一体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政策,有宅基地审批手续,一家子户口都在,有公安局的发的独立户口本,有独立门牌证,独立房子,为什么不能与同村男子一样一户一宅的安置呢?原因就是女人,女人不是人!
为什么男方的公婆家又不同村里男孑一样安置呢?房子要并给老公的叔伯家。因为是老人,老人不是人!
在那里看到了面积换面积?你没有发现是正常的。他这回复是模糊式如说是按审批的,又是母亲与兄弟是一户的,给人咋一看,对呀,没问题,他们领导要的就是这个效果,给人看到是很有理很公正公平,他只不过是来糊弄上级领导及普通百姓的。去年自己家的房子拆迁时,不经过户主同意破政府擅自给并给娘家兄弟,由兄弟签字划押已经是奇怪了,更奇怪的是婆家的房子也被擅自并给丈夫的叔叔伯伯。听都没有听说过。真是为了敛财,什么损招都弄出来了。
怪事年年有,自己房子并给兄弟由兄弟签拆迁合同,已经怪了,怎么公婆的房子拆迁并给公公的兄弟,听没有听说过这种怪事,真是为了敛财什么怪招,怪理由都弄出来了,谁让城中村地段太好了,让人看着眼红
说得比唱还要好听,还说公正公平,既然拆迁是以审批为原则立户安置一宅一户的,为什么到现在也不给立户,不能和本村男子一样的安置?为什么去年拆迁,本人家在桥南,公婆家在浦口,家里宅基地是审批过的,在娘家,夫家差不多同一时间拆迁,依照当前一宅一户论2个地方,不论那方,总得一方要给安置一户一宅,结果拆迁时两边一处都不给安置亨受。建在娘家的房子被并进娘家兄弟家,自己合法房子居然没有权利签,房子协议合同反而被拆迁办擅自处理让娘家兄弟签,被强拆后连赔偿清单都不给一张,更怪的是夫家公婆家房子被拆迁也不给安置还在其次,居然也是被并给老公的叔伯家。这是什么拆迁政策?,把我们的房子我们的财产都并给了别人。去年一栋装修过的四层别墅楼赔偿的钱在同地段只够买个毛坯套房,连造房时投下的血汗钱都要不回来,更别想搞装修了,人家本来有天有地,住四户五户都有余,长年不上班靠出租房子生活过得也很滋润,拆迁害得生活条件倒退20~30,人欲哭无泪。一栋楼赔一套,集约了土地,改穷了生活,改坏了环境,好一个光阳工程,真是利国利"某"官利‘某民’的好政府形象
这是中国梦吗?拆这个拆那个,为了一点点政绩不顾人家的生计,这是人民政府吗?不管你创卫也好,环境治理也罢,都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把他们的文件发上来看看
手机凤凰网 >自媒体
浙江嵊州:规模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何引来女儿们的反对?
2016-10-08 13:39:58华北新闻网 501
“这显然是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却还带进了政府的明文规定,对于我们这些户口还在村里的女儿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接受的。”日前,面对记者的采访,高志英这样说道。
说这句话的时候,她的眼眶,泛起了点点泪花。
和高志英同样有这样说法的,还有如今已经统一并入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的马桥村、高家村、宓家村、笆弄等村的一批成年女儿们。
这批桥南的女儿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城中村改造出台的“男女不平等”规定,甚至有一部分人还将嵊州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护自己作为村里一分子的合法权益。
这批桥南的女儿们,既有像高志英这样招上门女婿的,也有外嫁后户口依然留在村里的,还有家中有两个女儿的。
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份怎么样的“男女不平等”规定?
那么,是怎么样的一份规定,让这些女儿们流下伤心的眼泪呢?
26岁的王轶妮和年龄刚好比她大一倍的陈银燕向记者提供了一本蓝色封皮的由嵊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嵊州市城中村改造资料汇编》,其中有经嵊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附则《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等(注: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于子女立户,其中有这么的规定:“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还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不另行立户”。
对于这样的规定,王轶妮和陈银燕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这样的规定属于明显侵犯妇女权益,有违男女平等,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王轶妮一家四口,除了爸爸妈妈,还有一个比她小15岁的妹妹。
陈银燕是一名户籍仍然留在村里的外嫁女,他的丈夫当年是非农户口,在高家村,陈银燕有自己的老房子,村合作社的社员分红,自己之前也能享受得到。
(正在建设中的桥南地块)
女儿们把嵊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王轶妮说,她们家的房子领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去年11月,因为桥南区块改造,她们家的房屋被拆迁。但政府的做法一来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国策;二来,因为该地块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根据《物权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该地块房屋的征收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但是,这两条权益在王轶妮看来,自己都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
“按照市里的规定,如果我们家不是两个女儿,而是两个儿子,那么像我这样的年龄就可以单独立户,就可以享受到单独立户的安置面积,可正因为我是女儿,这样的权益就没有了,这明显就是性别歧视。”王轶妮说。
王轶妮提供的一份自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表明,原先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80.86平方米,其中确权住房面积425.5平方米,以家庭人口4人为准,享受安置面积420平方米。
但是,王轶妮说,如果她是儿子的话,单独立户可以享受到3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在嵊州这个市区房价均价已经过万的县级市,单独立户与不能单独立户,3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让每个人都不能心理平静,何况是由于性别造成的政策差异。
陈银燕说,因为有了这样的地方规定,她这个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本村的高家女儿不能单独立户,而是被并入了弟弟所在户进行安置,除去弟弟一家所占的份额,陈银燕一家只获得了60平方米的最低保底安置面积。
而陈银燕的弟弟也觉得委屈,因为自家已经有四口人,即使姐姐陈银燕不并在他家,自己也能享受到360个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而现在要为与姐姐如何分房而担忧。分给姐姐,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不分给姐姐,姐姐的份额又没有了,很是为难。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被征收入为中户即4人至5人,可享受到12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而安置面积为被征收人的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加空翻面积,可按三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但单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
老家在马桥村的“外嫁女”单英情况和陈银燕非常相似。高家村的周小敏则和高志英一样,也是丈夫入赘,手上也有其作为户主的户籍证明和独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村里也有合法的单独住房,而且和自己的父母和弟弟很早之前就分开居住,但就是无法单独立户。
高志英现在要并入自己的兄弟高志鑫户,这让她感到自己在户口本上的户主地位根本就是虚的。更让她气恼的是,她的丈夫在原籍地也没有享受到住房安置机会。
“夫妻俩,两头政策都不着,就因为我这个户主是女的,如果是儿子的话,就不可能会有这样的事,这太不公平了,女的凭什么就不能享受?”高志英反问道。
目前,王轶妮、周小敏、陈银燕等人均以嵊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嵊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涉及征收高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审查《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四款的合法性;判决确认她们享有单独立户的资格;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修正征收补偿方案等等。
(嵊州城南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门口)
官方解释:《办法》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有不完善之处
嵊州是越剧故乡、领带之乡,也是中国厨具之都、电声零件之都、丝针织服装生产基地、小功率电机生产基地,经济较为发达。不过城中村改造步伐却落在了绍兴其他几个兄弟县市的后面,直到城南新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
这不仅是嵊州,同时也是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力度最大的区域,去年以来,城南总共拆除并腾出了66万多平方米的空间。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地产十强、福布斯亚太上市公司30强——碧桂园集团成功竞得嵊州城南新区四宗地块,绿城、吾悦广场、勤业等大牌也在这里落地。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美妙三公里”滨江公园和慢行桥工程也正在这里启动,将建设多功能大草坪、滨江看台、江滩绿道抛石、绿汇休闲街、梦想广场等,当地甚至有人将此称为“嵊州外滩”。
据统计,城南区块不予单独立户的女儿户涉及有近百人,其中有部分人之前拿到过国土部门的《私人建房用地预审表》,但后来因为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后续的建房审批程序被中止。
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副指挥长李纲,嵊州市城南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冯顺庆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为了城南区块的城中村改造,准备工作进行了七八年,还到周边县市学习过,目的就是为了要把这项关系到嵊州城市未来和很多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好,同时提升城市形象,拓展发展空间。由当地政府出台的《办法》在审批和补偿上进行了创新,实行多基奖励政策,比如8%的公摊面积奖励,房票加货币的补偿政策,对于出嫁女们的实际情况,也有相应的住房补助。
李纲说,总体来看,整个拆迁改造补偿的处理基本做到了公正公平,比如对于像高志英这样的女儿户,虽然没有单独立户,但也根据其原来的审批面积84平方米,进行了相应的安置面积252平方米的处理,即使对于其少批多建部分,也按照造价进行了补偿。
对于桥南社区这些成人女儿们反映最多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当地曾经有官方人士说主要是归结于当地的乡俗中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但李纲解释说,这只能说这个《办法》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有不完善之处。
律师声音:男女平等原则必须遵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认为,我国《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更加细致的条文法规: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但是,嵊州市人民政府的这个《办法》显然是有悖国家法律原则的,应当予以修正。
杨教授说,对于桥南的这些女儿们来说,对于存有异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她们也可向上级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对其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如有不当和违法,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纠错,乃至撤销或废止。而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近年来这种以男女同权为诉求的行政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充分证明了作为“半边天”的妇女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
在此之外,杨教授还认为当地政府在征地程序上有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之处。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报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再开展征收工作。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实行双轨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行政法规即《征补条例》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在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混合型地块上的房屋征收,既要依据征补条例,更要严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但是嵊州方面大规模征收集体土地以及该土地上房屋目前为止没有这方面的批文。这将违背法治国家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且此违法性并不因征收补偿到位或尚未引发争议而消除。
同时,当地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也是不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是嵊州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召开由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桑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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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鱼肉百姓,且看嵊州市府。
报道中高Xx家,娘家婆家都在差不多同时候城中村改造,由于高X户口在娘家,去年公婆家房子被并给她老公的叔叔伯伯家,她自己家房子被并进她娘家弟弟家,她家都是合法房子,却都被改变性质,并给别人家,成了别人家的多余房子,真是可笑,自己家房子成别人的了,公婆家,自己家,二方一边也不给他们安置,谁让她是女的,只要是男的,2边可以安置,她公婆家房子也不会变别人了。真是应了一句老话嵊县******,名至实归
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政策拆迁,血缘亲情株连式拆迁,在分解赔偿款时,老人,父母,兄弟,姐妹上演激烈的亲情大战,制造了家庭矛盾。看!又一场兄妹亲情大战,政策受害者
作为哥嫂是伤心透顶,曾经给她过钱不要,就嫌少了,就把哥告了,天底下有这种黑心人
“外嫁女”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中享有同等待遇受法律保护,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证明你的权益取得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证明你与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法律依据) 农村妇女结婚后,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把户口迁往配偶所在地;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其户口未迁往城镇的,原户口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口。农村妇女离婚后,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把户口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迁移户口的,当地户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结婚、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与户口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证明你所在村的土政策不得违反上面两条规定,从而保护前面两条规定有效执行,使你的权益不因村里土政策而受到侵害)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总理18日在全国妇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落实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真正让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封建社会几千年,要想完全恢复需要很长时间的;这中间女同胞一般不够努力,大多 自动放弃,所以,就几个大妈大嫂子哼哼哇哇叫叫,分量不够的。还需要500年的奋斗吧。
别再以拆城中村为名糟蹋农地农田了。
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马云说:有的人披着公益的心,用商业的手法。政府就是这么干的。超混蛋..........有些农村只要花点钱整治一下环境就好。为什么要拆迁呢?拆不拆我说了当然不算,要所有群众说了才算。
太祖并没有成功,没有让中国人民享受公平,我们还在封建轮回里苟且偷生
领导们整天挂在口上说为人民服务,服务到那儿去了!扪心自问你们的心去哪儿啦!难道为了所谓的政绩,就不管百姓的死活了吗?
领导们都歧视女同胞,请问会如何对待自己的母亲,老婆
嵊州市自从来了孙拆拆陈拆拆,拆得百姓怨声载道,拆得家庭破碎,拆得百姓恨之入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