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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的嘉兴海宁,候鸟成群迁徙,场面蔚为壮观。可就在此时,有一群人却为了蝇头微利,向候鸟张起了黑暗之网。
早谋划精确打击 挥利剑斩网救鸟
9月初,经过前期细致排摸,海宁警方、海宁市农经局发现在黄湾镇(尖山新区)、尖山村、钱江村一带,有不少村民在张网捕鸟,其他部分乡镇街道也存在非法捕鸟、贩卖野生鸟类的情况。
此风不可长!10月29日傍晚,随着一声令下,海宁市公安局百名民警奔赴辖区各地开展斩网救鸟行动。
“早说是犯法的,他偏不听!”面对数十名民警的突然到访,黄湾镇钱江村村民周某的妻子慌了神,忍不住埋怨其丈夫的捕鸟行为。
楼梯下、冰柜里……很快民警便在周某家找到了好几袋用尼龙网兜装着的冰冻鸟类。
“仅仅钱江村,便查获了40余张捕鸟网,280余只鸟。”办案民警介绍,此次他们先后在斜桥、袁花、丁桥、海昌等地抓获了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当场查获黄鹑、虎斑地鸫、麻雀等野生鸟类1000余只及大批猎捕工具。
怀侥幸“张网以待” 未料想“天网恢恢”
每年的春季和秋季,靠近大山而居的黄湾镇人周某便忙活起来。
“这里是候鸟南来北往迁徙的中转站,每年这个时候我们都会在山上张网等待。”据了解,市面上廉价售卖的网,捕鸟效果却很明显,鸟儿不论大小,只要撞上网,便基本没有逃生的可能。
森林公安的频繁检查,镇村的反复宣传,护林员的极力维护,终究还是挡不住捕鸟者的利欲熏心。他们瞅准时间差,钻空子张网抓鸟……
周某有7张网,每天晚饭前,他便会到半山腰上忙着张网,凌晨4、5点则匆匆赶去收网,每天总有不少收获。29日晚上,警方便在他家查获了黄鹑2只,虎斑地鸫2只,麻雀17只,花鸡46只。
“现在感觉非常后悔,真的后悔。”周某懊悔地说,虽然家里人一直劝说这是违法的,但他却心存侥幸,直到被抓才幡然醒悟。
目前,海宁警方已对胡某等1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人员则处以行政处罚。据民警介绍,目前这些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非法狩猎罪,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些法律法规,你得知道!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后,小编再唠叨一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应该严肃处理
判他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