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令施行要打几折?


前段时间看到卫生局联合社保局等一些部门制定关于绍兴市一些慢性病种患者配药的调整政策,此政策好像在17年12月1日实施,一次门诊可以配3个月药量和最多提前7天的通知。但我在元旦过后去人命医院某科门诊配药,却被该医生告知‘我没接到此类通知’的话语。于实施之日也已经过去一个月有余,请问‘一个政令发布到基层施行要打几折?’!如此类推,一个刑事犯是否在法院面对刑法的判决时,也可以对审判法官说‘在未犯罪之前,我没有接到此类行为要受到刑事判决处罚的通知,所以无知者无罪!'的话语?

基层医院

再看了一下,绍兴规定确实是在基层医疗机构

这个政策很难执行,因为挂号弗没有了,损失惨重。

乌句不是装样子的

你这么行,那你扛起枪,反对这个吃人不吐骨头的旧社会呀!我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个医生说得也有一定道理,和那种医生讲得再多也讲不通!你是哪块骨头在发痒哉?

你这么牛,把名号报来,看我们俩谁做乌句?

这次帖子发过了,下次再给我只配一个月的药量,立马巴掌两个,你信不信?

拍视频上来

现在日子好过了,可以好吃好喝了,有些事也不那么去计较和冲动了,的确有些窝囊了!

新政规定: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对患有上述12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他们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最多可放宽至12周,也就是说,患者去开一次药,可以吃将近3个月。
  同时,报销比例也提高了。对符合规定纳入“慢性病特殊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能不能不这么愤青吗

对于17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医保政策,有些医生却当政令是放屁!并不是我过激,而是有些医生已经牛逼到无法形容!

政策规定,是在基层医院可以开这么长时间的药,人民医院不属于基层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才是基层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