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一男子购送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给未婚妻当彩礼,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婚约解除后男子希望索回汽车却遭到了拒绝,对方声称该车为自己出资所购,两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最终判决女方返还购车款6.5万元。
浙江临海的赵先生与蔡小姐经过两年自由恋爱决定结婚,根据当地风俗,男方一般会在婚前给付一定的彩礼给女方。赵先生在诉状中称,蔡小姐以自己已考取了驾驶证为由,要求他买一辆轿车作为彩礼,赵先生同意了。去年,俩人一起去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价格约12万元,款项从赵先生的帐户直接划到汽车公司帐户,登记的则是蔡小姐的名字。
2013年5月,俩人在酒店举办了结婚酒席,但一直未领结婚证。
之后,两人因琐事争吵,矛盾渐渐升级,一年后婚约解除。赵先生三番两次向蔡小姐索回汽车,但蔡小姐表示了拒绝。争执不下,赵先生将赵小姐告上了法庭。就这样,曾经相爱的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自己购车作彩礼,目的是缔约婚姻,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结婚的,彩礼必须退还,因此要求蔡小姐返还其彩礼,也就是购车的费用12万元。
赵先生向法院出示了银行存款单、对帐单、发票、购车合同等证据,证明目前蔡小姐名下的轿车系其出资购买。
对此,蔡小姐却表示,该车辆为其本人所购,购车款是她之前存在赵先生的户头,不存在赵先生购车当彩礼的事实。然而,提供证据时,蔡小姐又表示自己原先的银行卡灭失,因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车款曾由她帐户转入赵先生帐户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当地习俗,原、被告为达成结婚的约定,而由原告向被告馈赠彩礼,这是一种基于双方能够达成结婚的一致目标而实施的馈赠,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在给付彩礼之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致使原告希望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现因该轿车已登记在被告赵小姐名下,且现由被告管理、使用,故该车辆应归蔡小姐所有。结合讼争车辆价值、原、被告共同使用较长时间和原、被告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及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被告蔡小姐返还65000元为宜。被告辩称该轿车系被告出资购买,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临海法院)
男子赠送汽车当彩礼 分手后索回遭拒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