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企业大学内部讲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打造企业学习型团队,挖掘内部师资、教学资源,搭建知识、经验的共享平台,营造共同进步成长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内部讲师,包括公司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
三、定义
内部讲师:是指员工自荐报名或组织提名,经过筛选、认证,由人力资源部正式颁发聘任证书,承担公司课程开发或讲授的认证讲师。
标准化课程:是指按照公司标准模板,制作的涵盖课程类型、课程题目、课程提纲、主讲内容、讲义备注等的课件 (相关视频、音频、 word文档、图片可作为附件)。
四、职责分工
(一)总部人力资源部
1、讲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内部讲师的发现、认证、培养、发展、激励等管理;
3、讲师人才库和讲师档案的建立、管理与维护;
4、讲师的调配与管理。
(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部/岗
1、讲师的发掘、推荐;
2、所辖公司讲师的授课情况的记录保存、数据填报;
3、所辖公司讲师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各中心、部门
1、本中心、部门内讲师的推荐、培养;
2、讲师授课及开发工作的组织与支持。
(四)内部讲师职责、权利
1、职责
1.1观察、发现、总结业务和管理中的问题、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并整理成案例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未来课程开发和授课的重要素材和依据。
1.2根据自身专长进行专业课题研究,开发适合公司需要的课程及教材,并进行定期更新、完善。
1.3根据企业大学课程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课前准备、授课、效果评估等工作。
1.4严格遵守企业大学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2、权利
4.2.1享有优先参加公司内外培训项目的权利;
4.2.2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讲师活动的权利;
4.2.3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优先轮岗、优先参评公司各奖项的权利。
五、内部讲师任职条件及分类
(一)任职条件
1、高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2、愿意为公司员工能力提升而分享自己知识与经验并积极践行;
3、具备讲授课程或自主开发课程的能力;
4、在某一领域,具备较先进的专业知识及突出的经验技能。
(二)讲师分类
内部讲师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星级讲师和特聘讲师。星级讲师包括,一星讲师、二星讲师、三星讲师;星级代表讲师等级,星级越高,对应讲师等级和补贴也越高。
特聘讲师指由人力资源部直接聘任的副总级及以上人员。
六、内部讲师认证
1、人力资源部每年5月和11月组织讲师认证,员工可填写《内部讲师申报表》,正式申请参加内部讲师认证。
2、人力资源部进行条件审查,符合内部讲师任职条件的参加ttt课程培训,进行内部讲师的专业培养。
3、培训合格的候选讲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现场授课试讲,根据申报认证讲师的课程,准备≥30分钟的讲授,经专家评审组依据《讲师认证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综合评分≥80分方为通过。原则上,初次通过认证的讲师级别为一星讲师。
4、评审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颁发讲师聘任证书,进行公告,正式成为企业公司的内部讲师。
5、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可以参与内部讲师认证,但不享有内部讲师补贴与各项福利。
七、课程开发
1、围绕公司企业大学年度课程计划重点,二星级(含)以上讲师应每年至少开发1门课程。专家评审组就课件格式、课程内容、课程实用性等维度评审,出具评估意见,进行课程认证。
2、内部讲师对自己开发的课程每年回顾一次,更新内容,及时报备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对内部讲师开发课程进行整理及系统分类,统一管理。
八、内部讲师补贴及福利
(一)课程开发补贴标准
课程开发时数
补贴标准
2小时以内
200元/门
3-4小时
400元/门
5-8小时
600元/门
8小时以上系列课程
800元/门
(二)授课补贴标准
讲师类别
代表星级
课时费
一星讲师

60元/时
二星讲师
★★
80元/时
三星讲师
★★★
100元/时
特聘讲师
150元/时
(三)说明
1、内部讲师授课后,进行满意度调查《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由人力资源部统计满意度结果,并按照月度发放讲师补贴。
2、内部讲师授课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方能获得讲师补贴。
3、内部讲师若在任职期间违反以下条款,则降低级别或取消相应讲师资格:
授课讲师认证通过后,每年参加授课少于2次;
二星(含)以上讲师每年开发课程少于1门;
无正当合适理由不接受授课计划或课程开发计划者;
授课满意度连续三次低于80%者;
受到公司内部处分者。
(四)福利
1、每年不定期举办讲师沙龙,如讲师技能培训、户外集体活动、旅游等;
2、每年9月10日定为“企业讲师日”,内部讲师发放节日福利。
九、年度评优
人力资源部培训发展组每年年底,开展内部优秀讲师评选,根据内部讲师年度课程开发数量、授课课时、授课满意度、课程更新及时度、授课次数综合指标的统计结果进行排名,按照前10%的比例评选出 “企业金牌讲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奖励标准2000元/人;前三名讲师可晋升一级。
十、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