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新政:“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宣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修订了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同时,该《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
根据新法,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资料。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些要求都不复杂,关键是如何确定谁是重要控制人。下面就几个重要的知识点和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
公司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须登记人士: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须登记法律实体: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某公司。
如果有一位自然人(不限于公司的注册股东)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至少1个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指定代表
法律规定所有的重要控制人,必须在香港指定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那么谁能做指定代表呢?指定代表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之一:
居于香港的自然人;并且为该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cpa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指定代表须提供与该公司的scr有关的协助:
对公司注册处的人员予以协助,以确定这家公司是否遵从相关法例;对任何其他执法人员予以协助,以利于其在香港法律下执行其职能。
香港执法人员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香港公司注册处2018一开年就强势出台了这条新政,引入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事实上,申报和备存scr还是比较复杂的。许多客户因为不了解备存scr的规则制度,在操作上可能会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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