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绍兴犬类管理条例


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14-06-18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犬类饲养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区犬类管理工作;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各明确立犬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犬类进行管理。各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的犬类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卫生、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犬类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区犬类管理工作,做好各级犬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犬类日常管理和狂犬捕杀、无证犬及违规养犬处置工作,积极开展犬类管理的宣传工作,督促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三)越城区犬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越城区行政区划内的犬只登记、办证、年检、注销、收容犬只豢养、处置以及受农业部门委托后的有证犬只免疫工作;承办犬类管理服务工作。柯桥区、上虞区负责开展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犬只登记、办证、年检、注销、免疫和收容犬只豢养、处置以及服务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诊疗所、犬类养殖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配合对狂犬、流浪犬、无证犬的处置,保障犬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处理犬类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各级犬类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犬类登记免疫要求统一进药、统一登记,实行“一犬一证,统筹管理”。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违反规定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所属犬类管理部门举报。各犬类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犬类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未注册犬只的捕杀、处置工作,防止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对违反规定养犬影响邻里安全和破坏周边环境并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犬类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捕捉。
第八条捕捉后的犬只一律进行收容,犬只收容后应做好犬只的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各类犬只收容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犬主应在收容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后认领犬只,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作为无证犬进行处置。
对不符合养犬登记要求或养犬规范意识薄弱而影响他人的,一律不得给予办理登记,按无证犬只进行处置。
第九条犬类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容犬只进行处置,处理的犬只统一移交环境卫生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犬只私自处理、贩卖或归还养犬户。
犬类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可探索开展犬只爱心领养的社会化运作模式,并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市区内实行犬类登记制度。个人需饲养宠物犬只的,须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需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犬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一)取得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个人饲养观赏犬申请登记表》或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单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养犬的,提供犬主的身份证或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养犬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犬类管理部门经查验犬主上述有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对犬只进行免疫和注射电子标签,发给《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犬主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不得继续饲养。
第十二条 饲养经登记的犬只,犬主应当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级犬类管理部门应对登记犬只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养犬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犬主应按期携带《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验审手续;
(二)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
(三)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主更换犬只或携犬迁出市区居住的,应到犬类管理部门办理犬只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遗失或宰杀的,应当到犬类管理部门办理犬只注销登记;
(八)《养犬登记证》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仿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九)发生犬伤人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市区设置犬类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犬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报所在犬类管理部门备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行犬只交易活动。
从事犬类诊疗的,需经农业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报所在犬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实施处罚,犬类管理部门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只,逾期未处置的,由犬类管理部门予以收容。
第十六条未及时办理年审手续的犬只,犬类管理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犬主需要继续饲养该犬只的,经犬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补办年审手续后方可继续饲养。
第十七条犬类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犬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实施处罚,犬类管理部门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只,逾期未处置的,由犬类管理部门予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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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扰民可以打110

犬办并没有按规定执行收容程序

犬办出来说说你们都是怎么处理捕到的犬只的

捕获的犬只过年都变狗肉火锅了,要么就是送亲朋好友吃了

办狗证就是坑钱。我们家狗第一年交了600以后每年交300是不是贵了点

城东卧龙路一带晚上11点左右狗叫声此起彼伏,严重影响睡眠

学习了~

最核心的就是三条,养狗之人须照顾不养狗之人,不养狗之人应理解养狗之人
(三)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文明养狗,和谐相处

就是那个什么交通轿修厂的工地上的,有好大一群狗,有时候路过在门里狂叫,没人会管的。至于晚上为什么会叫,可能是因为这个时候有电鱼的船在附近,反正都不是什么好事。

我们楼下那户人家新养了一只小黑狗,好丑好凶,追着人走,吓倒众人,不知有没有养狗证,有没有打针苗

制度条例没有实际贯彻执行,有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