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伪造收据 骗得40万元预付款


一个48岁的农民,仅小学文化,却凭着三寸不烂之舌,伪造公司总经理工作证,再伪造盖有房产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诈骗40万元。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底,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巷村男子沈某与老裘结识。沈某持有假的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证,谎称自己系该公司总经理并以此获得老裘的信任。2012年10月,沈某在与老裘交往过程中得知老裘欲为其儿子小裘购置婚房,便谎称其二姑父系绍兴××房产公司老总,可以低价购置××房产公司开发的绍兴迪荡三期房产且其已自购一套,老裘信以为真。后沈某伪造盖有“绍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谎称已帮老裘垫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40万元,先后骗取老裘合计人民币40万元。2013年春节前,老裘到迪荡房产售楼部询问他所买的那套房子,并拿出收款收据给销售员看,房产公司销售员对那张收款收据上盖有“绍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觉得很奇怪,通过查询,老裘所说的该套房子早已卖出了,登记的名字并不是收款收据上的老裘,而且老裘所说预购的迪荡三期房子那种套型都是180平方米以上的,不可能是收款收据上的140多平方米。销售员还说,公司收取购房款都是开正规发票的,不可能出具收款收据。这时,老裘才发现收款收据是假的。后沈某在老裘的催讨下,分3次退还合计人民币2.5万元。2014年5月23日,沈某被老裘扭送至公安机关。但沈某已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直至案发,款项仍未退赃。
  法院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