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地买了一辆SUV汽车,提车时却未拿到合格证及备用钥匙。海宁市民沈先生对此不满,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对价值24万余元的这辆汽车“退一赔一”。汽车销售公司却对此另有说法。
沈先生的这一请求能获得法庭支持吗?昨天上午,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此案经法官耐心调解,现已有了圆满的结果。
案情回放:未交合格证引官司
沈先生的这辆SUV汽车是去年年底在海宁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
据沈先生介绍,他付清所有款项提车时,却从销售员口中得知,这辆汽车的合格证及备用钥匙不能当天给他。“我当时以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一些资金周转问题,所以把合格证抵押在银行了,需要付清全款,才能去银行将车辆合格证等赎回。”提车第二天,沈先生拿到了合格证和备用钥匙,并办好了汽车的上牌手续,但沈先生仍心有不快。
“该汽车销售公司用包上牌的幌子,隐瞒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事实,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该车存在权利瑕疵的法定义务,诱骗消费者履行合同,谋取非法利益,事实上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沈先生说,他买车的贷款是自己办理的,汽车销售公司却向他收取了所谓的贷款担保费3400元。
今年2月,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一”,即归还车款24.68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4.68万元,同时撤销车辆买卖合同。案件受理后,沈先生又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公司:并没有欺诈消费者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辩称:“本案涉案车辆的备用钥匙和合格证没有放在银行,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被告的汽车销售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证明贷款中没有一项是车辆抵押登记。
被告公司表示,本案的涉案车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沈先生已经顺利上牌并在使用。至于沈先生说的担保费,实际是第三方收取的,但公司愿意代为退还。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沈先生3400元,并当庭赠送沈先生两张车辆常规保养券。
法官说法:为何不算欺诈行为?
在沈先生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一并给他合格证及备用钥匙,这为何不算欺诈行为?
承办法官说,在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格证必须在提车时一并给付,况且从沈先生提车到拿到合格证上牌仅仅间隔一天的时间,对沈先生使用车辆并没有实质影响,而汽车本身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此外,经查明,该车也没有被汽车销售公司抵押给银行,因此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表示,沈先生购车的时间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依据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一”,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已变为“退一赔三”。
来源:南湖晚报
明显算不上欺诈
yes,do.
不理亏愿意赔?
买车买车
冲退一赔一去的
买车,顺便想发点财,现在的人啊!
我们买车好像过了好长时间才拿到合格证的。
承办法官说,在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格证必须在提车时一并给付,况且从沈先生提车到拿到合格证上牌仅仅间隔一天的时间,对沈先生使用车辆并没有实质影响,而汽车本身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此外,经查明,该车也没有被汽车销售公司抵押给银行,因此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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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个人也认为欺诈行为不成立,但是这个法官给出的理由,有点可笑。
提车时一起交付车辆合格证,这个事情,还需要购车合同来明确规定么?
这就好比吃饭买单时,要立即提供发票一样一样的。
消法、税法都规定,不提供发票,可以拒付餐费,怎么到这个法官手里,就变成需要在合同里面约定了呢?
看来现在法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啊。
不过呢,考虑到汽车销售公司的实力,我私下里以为肯定是做了工作了。
4s车辆合格证都抵给银行帐号的
合格证应该随车出厂的吧,怎么会有好长时间才拿到的道理呀,没有证明车辆是合格产品能上牌吗。
到底谁在敲诈~
法官的意思是,对于合格证交付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要提车当天给付,不是要不要给付的问题,因为原告是抓住合格证没有当天交付这个问题才起诉的,你没有搞懂其中的意思。另外,毫无根据的话不要说。不要自以为是地认为,中国的法官就一定水平低,法院一定黑,基层的普通法官也很辛苦,大家都不容易
写了一大堆对法官的认 识,结果未通过审核。
对此,对中国的法官,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至于车辆合格证,你了解这个证明的性质么?
合格证,是一辆车生产完成,允许出厂并上市销售的凭证,当然要跟车辆一期交付,这有什么疑义么?
什么时候提车,什么时候交付。这是法律规定的。这难道还有伸缩性的?
从莫种层度来说,其重要性之,跟商品房的验收合格证是一样的。
没验收合格证的房子,能交付给业主?当然,即便暂时没有验收合格证的房子,住人进去,也不一定会塌,但是程序上肯定是有问题的咯。
没有合格证,或者暂时没有拿到合格证的车子,你开出去了,万一出了事情,谁来负责?谁来区划其中的责任?
不要小看这一天时间,似乎表面山来看没什么,但是这是没出事呀。
所以,从操作层面来说,这个过程完全存在瑕疵的,虽然我认为不构成欺诈。
而法官,居然将这种瑕疵,视为正当,不能不引人深思。
暂时没有拿到合格证不代表车子质量就不合格啊,就拿你举的商品房的例子来说,只有质量合格了,才能拿出去卖啊,本案当中的车子已经进入销售流通环节,实际上在卖给消费者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该车进行过质量检验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说,车子和合格证必须同时交付,不能有时间差,只要合格证能交付(当然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就可以了,这个不是说法律有伸缩性。你说的万一在没拿到合格证期间出了事故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个不难解决啊,如果确实在出厂到销售一直没有合格证、质量的确不合格,那当然是销售方或厂家的责任,这个跟消费者拿到还是不拿到合格证有什么关系。消费者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车辆,没有明显外观上的质量问题,即便暂时没有拿到合格证,也不能苛求他对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负责啊。无论是对一个案件的评论还是法官的评价,都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希望你能够理解“程序正义是一切正义的基本”这句话的含义。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这是对法官进行公平裁判的过程而言,没理解这个案件本身如何违背了这句话。买了车应当随车交付合格证,这一点自始至终毋庸置疑,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但是,合格证交付的时间是否必须要跟交车一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再举个例子,买了东西应当开发票,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开发票的义务,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方可能延后一天给你开了发票,这个法律一般也没有说不可以啊。其实,你是混淆了车子质量不合格和没有交付合格证之间的关系,合格证的确是证明质量合格的凭证,可暂时没有拿到合格证不表示不给合格证或者没有合格证,更不意味着提到的是一辆质量不合格的车子。提车时,把一切相关资料、单证同时交付,这当然是最理想化状态,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说必须同时交付,不能延后,不允许约定延迟.
这怎么是欺诈哈,合同有效的,这是个可以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