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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房地产评估业属于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又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直接影响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多少,因此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日益尖锐的拆迁矛盾,创造性地在第二十条提出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确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过程中的房屋价格评估行为,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基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
不管是协商确定还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进行投票或随机方式选定,最先要确定的一点,就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权只能掌握在被征收人手中,房屋征收部门从始至终都不能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原则
在由被征收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前提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首先由被征收人之间以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不同的被征收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可能会有不同的立场。有的被征收人可能希望通过征收改变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的被征收人则可能出现很大的分歧。但正因为存在着这样不同的诉求,协商原则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协商原则,就直接通过投票或抽签等方式决定,则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即为了多数人利益而作出侵害少数人的决定。
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少数被征收人就有可能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和措施去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诉求,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可能因此而激化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简单地采取投票、抽签等方式之前,协商程序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给被征收人提供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有效渠道。不同立场的被征收人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相互博弈,有可能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即使没有立即达成,也可通过沟通,知晓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减少误解和分歧。
实践中,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围比较小,涉及被征收户数较少,如三五户有这样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可能彼此熟悉,相对容易形成共识。但是当出现被征收范围较大、人数众多的情形时,简单依程序让被征收人来协商选择估价机构实施起来就可能比较困难。
(三)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原则
在经过协商程序之后,被征收人之间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时,应当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来决定具体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那种“因被征收人意见分歧严重而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应由征收人来单方选定”的做法是违法的,其评估过程难以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其评估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由多数投票或随机选定,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可奈何之举,《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此种情形,规定进行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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