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清算后余下资金转回,超过总公司账上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印花税缴税基数究竟含不含合同金额中的增值税部分?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另根据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公司汽车去加油站加油,收到加油发票,单位还需要写吗?
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时,“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票面没有单位,则默认单位为“升”)。
5、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6、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