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一孕妇深夜列车上突然大出血 众人合力救助


1月26日凌晨1时许,一名孕妇在由温州开往汉口的K4556次列车上出现意外,突发大出血导致流产。所幸,经瑞昌火车站工作人员及120救护人员及时救助,孕妇已无生命危险。
原来,26日凌晨,瑞昌火车站的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调度员通知,称车上有一名孕妇出现大出血,生命危在旦夕,计划由车站通过的K4556次列车临时改为站内停车,请车站做好救治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直到1时许,K4556次列车停靠在瑞昌站,车站工作人员按照医护人员要求,将孕妇抱起缓缓地放在担架上。经医生初步诊断,该孕妇为失血性流产。由于失血过多,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目前,经过医院抢救,孕妇转危为安,遗憾的是孩子没能保住。“由于抢救及时,我妹妹已经度过了危险期,真的太感谢车站工作人员了。”孕妇的表姐杨女士说,当她一下列车时,就看到身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出现在眼前等待接车,焦急不已的她顿时安心了许多。
经了解,孕妇姓王,今年21岁,家住湖北省利川市,已怀有3个月身孕。此行与表姐和两个老乡从温州打工回家过年,不曾想在车上却发生意外,幸得铁路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及时相救,才保住了性命。

万幸孕妇没事
好人多。
2016年1月1日,我的汽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瑞昌市交警大队南义中队交警出警后将我的汽车暂扣于瑞昌市人民停车场,待元月4日处理完交通事故带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放行单,来到瑞昌市人民停车场取车,被停车场要求支付100元停车费,不给不放车,向瑞昌交警部门咨询说这是人家第三方收到的拖车费和售货停车费,与交警无关。我查询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当时急着用车,我向停车场交纳了100元停车费,并索要发票,被告知无法提供,于是要求提供收据,事后我向地税部门举报该停车场收费不给发票,瑞昌地税部门一柯姓工作人员查询回复我瑞昌市人民停车场没有在税务部门登记,于是我又向瑞昌市工商局查询,瑞昌市人民停车场有办理营业执照,很难理解,有营业执照却无税务登记,在我向瑞昌市法制办咨询后,法制办建议我向物价部门投诉,于是我向瑞昌市物价局发起了投诉,又是一柯姓女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我此收费不合理,并说以前收到过很多相关的投诉,并表示可以协调帮我联系退费,在这之后,此停车场老板帅先生打电话给我,让我第二天去给我退还100元停车费。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结局,经过我不断投诉我拿回了本不该收取的费用,然后老板给我电话里述说的情况却让我惊讶不已,他告诉我这个费用确实应该由瑞昌市交警大队承担,只是交警大队没有给他们,所以停车场才会向市民收取该笔费用。在此我有几个疑问,
1、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在瑞昌市的执行是不是无效?
2、既然税务部门知道该停车场无税务登记为何长期以来还继续营业并收费?
3、我们的物价部门明知道此停车场无收费许可证,为何在明知道存在实际收费,却民不投诉官不究,平常的监管职责何在?
4、我们的交警大队4212254电话里回复说应该收费,在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他说他不知道,并将交警大队长手机号13823173434刘队提供给我,要我向他质询。印象当中,警察可是执法部门却不懂法,我很遗憾。
5、瑞昌市财政局有没有向瑞昌交警大队拨付因扣车产生的拖车停车费等,如果有为何还向市民收费,如果没有是为何?
6、希望政府能纠正此不合理不合法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