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_罗湖刑事辩护律师_深鹏律师事务所张银华律师由深鹏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已经通过全网“商盟认证”,请放心采购,点击页面上“商盟认证图标”的查询我公司认证信息。也可以点击本页上的“商盟客服图标”,直接与我们客服联系!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刑事辩护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深圳律师认为
张银华律师提醒,在出现上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罗湖刑事辩护律师,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权,即无需与对方协商取得一致,便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决定不解除合同,而选择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深圳律师话你知----债权转让分类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职务犯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一)债权的全部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二)债权的部分转让:
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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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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