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这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考虑到《公司法》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以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15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有可能导致税务注销登记办理后,清算程序还没有结束,因此还是会有税务登记不全的问题,《公司法》规定的具体清算程序在清算之后才偿还税收,这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收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不冲突,该法规定的是税务登记,在税务,并未是税务的上缴,所以在清算中,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结,再缴清所欠税务,具体可由清算组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