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现象越来越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在营改增之后亦趋复杂,本文在此稍作总体分析。
相关知识
1、政策性搬迁及其搬迁收入
企业搬迁应分为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两种情况,其中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需注意的是不包括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
2、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a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05年通过土地出让取得20亩土地,支出200万元,当年在该土地上兴建办公楼和厂房各一幢;2016年6至8月又兴建了一幢厂房(兴建厂房各项进项税额均已抵扣)。2017年10月因政府市政规划需要拆迁,地方政府拆迁办与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各项补偿如下: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600万元;
2.房屋补偿款1400万元,其中办公楼和老厂房1000万元、新厂房400万元,同时公司可以对厂房相关附属设备能拆除的都可以拆除,自行处置;
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500万元,其中包括拆迁运输安装补助费10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00万元,过渡补助费300万元。
a公司拆除办公楼和厂房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出售所得80万元,其中办公楼和老厂房部分50万元,新厂房部分30万元。另转让厂房内部分设备等取得收入20万元。
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a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600万元免征增值税。
2、房屋补偿费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a公司转让的办公楼和老厂房属于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转让的新厂房属于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
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拆迁运输安装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属于政府给予的补偿,企业并没有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有人提出政府支付的拆迁运输安装补助费收到的补偿费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a公司收到的拆迁运输安装补助费不属于上述情况,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即使没有拆迁运输安装补助费也未发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拆除厂房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出售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均属于不动产。a公司办公楼及老厂房当时购进的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当时进项税额未抵扣,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出售办公楼和老厂房部分拆除的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所得50万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新厂房部分拆除的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出售属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7%,拆除出售时则可以适用11%税率,也有人提出这属于出售货物,然而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从这当中也可以看出增值税政策在具体适用性上的争议性挺大。
5、转让厂房内部分设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厂房内设备属于固定资产,a公司转让厂房内部分设备取得收入20万元属于转让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对购进的设备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分别按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