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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去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国十条”“省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落实省“1+18”文件的开局之年,特别是10月份全党召开,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意义重大、至关重要。近年来,大气治理的不断深入,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我市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了23.3%。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重点工作进展滞后,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更坚定的决心、更严格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各县(市、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详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强化全市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导调度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按省统一部署,2017年10月底前,增设2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点位。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全市纳入省整治清单的5988家“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和“三个一批”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对列入整治改造类的,要先依法依规停产整治,待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凡被国家、省、市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市继续深化实施“散乱污”企业“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集中攻坚行动,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确保9月底前完成。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问责。各县(市、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全力推进县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气代煤10万户任务,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防止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气(电)代煤并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7.加强煤质监管。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年底前全市散煤煤质抽检率达到85%,确保全市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气(电)代煤的地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区域散煤管控,严禁散煤流入。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严格问责。
9.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特别是大力淘汰农村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新华区、运河区)35蒸吨/小时以下、各县(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淘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185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市23台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gb13271-2014表3)。具有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0万吨。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我市无煤电机组淘汰、钢铁、平板玻璃、焦炭产能压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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