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0〕10号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商标注册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我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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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