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重大利好——境外投资新规正式发布 3亿美元以下无需备案告知

境外投资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中国企业越来越全球化,一方面国家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26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无疑是这个领域的一个指导性文件。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26日正式发布!
自2016年下半年至今,各个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政策一直在调整,业界也有很多人认为现在国家限制境外投资了,资金都出不去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监管部门通过政策的调节,限制了一部分借境外投资通道出海的资金,但对那些产业类投资,特别是对中国经济有良好促进作用的投资,仍然在支持。今年八月,国家发改委把境外投资的行业明确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
新办法与以往实施的2014年“9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这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当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并不是说企业只能等到项目实施前的最后一刻提交核准、备案申请。事实上,企业可以在备齐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以便及早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新办法既在上述关键环节作出改革,也在许多细微之处作出改进。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作了哪些改革?
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政策意图不是追究有关企业责任,更多是为了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政企协同将有关不利情况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目前境外投资监管流程及要点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步入快车道,监管部门也在不断简化工作流程。但由于部分资金借境外投资通道出海以及国家外汇储备明显下降等原因,自2016年下半开始监管部门对资金出境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在外汇储备逐步稳定以后,相关政策开始逐步回归,12月2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论坛活动上表示,2017年以来,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增速放缓、结构改善。“这里面有政府引导的作用,主要还是市场主体对外投资的逐渐成熟和回归理性。”他强调,去年底,几个部门针对非理性的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阶段性管控措施,到目前已经基本上退出。结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的相关文件,目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核简要流程如下:
审核中政府部门针对海外项目和境内主体监管的要点分别如下:
对海外项目的监管要点:
具体的项目标的:监管部门需要明确看到最终资金的投向,不鼓励没有具体项目的境外投资平台和基金;
项目真实性:投资主体需要对提交的项目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项目的金额和项目内容需要相匹配;
行业限制:国家发改委在2017年8月明确对境外投资的行业进行了分类: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对境内投资主体的监管要点:
自然人海外投资仍未放开:境内自然人的海外投资一直没有放开,此次新办法中将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主体作为投资主体,可以看到在这方面向前的一小步;
基金向上穿透:发起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是前两年非常常见的手法,目前对基金的境外投资监管比较严格,主要是对lp身份需要明确,如果lp中有其他基金就需要继续向上穿透,一直到最终出资人为止。如最终出资人有自然人,就难以通过审核;
企业的成立年限和盈利状况:为避免不合规的投资主体通过成立新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监管部门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成立年限和盈利状况都有要求,一般来说要求投资主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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