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拟ipo和拟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而困惑纠结死了,搞得企业自身进退两难,而看着周边的一些企业因为种种问题被证监会提问要求反馈解释,最终不得不停在原地不敢轻举妄动。小编想说,求人不如求己,只有自己搞清楚这些问题和企业自身存在哪些股东人数问题的障碍和隐患,才能真正帮助自己成功走上ipo和上市之路。
但在此先给得各位打个预防针作为铺垫,该问题并非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也不是一两句简单的是与否就能明白和解决的,还希望读者能有耐心去了解与分析。也正因如此,小编才打算把该问题以连载的方式呈现在大家面前。
首先,先说说其核心评判股东人数的相关法规。证监会要想确定股东人数,必定少不了要出台相关的法规予以指导和作为标准,那么该法规名称小编为大家找了出来,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当然,该法规只是需要参考的法规其中之一,但确实也能对企业自身起到很好的指导和自审作用,至少其中列明的审核标准可以让企业先进行自我检查。而其中的审核方向主要有五个方面:1.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2.股权清晰;3.经营规范;4. 公司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5. 需要省级政府出确认函的情形。针对以上5点,小编想着重强调一下,股权清晰的问题。在持股股东的身份中,有些股东的身份较为特殊,比如: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这类性质股东虽然从政策来讲并没有明确其需要清除,但在实操中是要求予以清除的。
小编分析,其根本原因则是因为,在股权清晰这项要求中,股权是要求进行确权的,但这类性质股东又很难实现确权,所以自然会被列至无法确权而不符合审核条件的范围中。企业要把握的原则是:审核的核心意义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就意味着证监会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一家公司的股东层层追溯,合计超过了200人,但如果是历史自然形成的,也可以确权,并非为规避股东人数限制而特别作安排,那么也能通过审核。
比如,有些信托计划曾嵌于有限合伙中,最终也通过了审核,北京同创就曾成功地使用过该方法。这足以说明凡事无绝对,还是要把握证监会审核的本质要求,即使有法规在,但关于股东人数问题的确定,小编认为仍属于一个政策过度期,理论指导与实操过程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未完待续......